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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的,也该是法定的

作者:小石潭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07日

  新闻主体:公安部12月24日发出通知,对2005年春运安全工作进行部署。通知强调,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主要以上责任或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客运驾驶人,不得从事春运期间的长途客运。

  事故记录和记分情况是司机驾车技术和执行交法的量化显示,据此做出限驾、禁驾等处罚符合情理。尤其是在人多车忙的春运期间,对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主要以上责任或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客运司机,禁止其从事长途客运,无疑是出于人性的、安全的考虑,也定会产生好的效果。然而,合情合理的、人性的规定未必就是合法的。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考量通知的规定,笔者觉得其有不妥之处。

  对执法者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守法者来说,法无禁止即允同。在新交法中,对于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主要以上责任,或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客运司机,没有“不得从事春运期间的长途客运”的规定。在春运将临之际突如其来地推出这一新规定,对这些违法司机来说等于是“一罪两罚”。

  笔者无意为违法司机开脱,只是想提醒有关部门注意———人性的、合乎情理的措施或规定,也该是法定的。针对春运提出的新规定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立法部门应及时将这些内容法律化,成为长期调整、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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