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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及台湾地区安全法规的历史沿革与主要特征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05日


    1970年12月29日由尼克松总统签署生效的全美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法》成为最早的职业安全卫生法。

    继美国之后,日本在1972年6月8日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这是由于“劳动安全卫生”仅作为《劳动基准法》的一章,已不适应日本经济的迅速发展。

    第三个颁布这类法律的是台湾地区,1974年4月16日颁布了《劳工安全卫生法》。

    第四个是英国在1974年10月1日,1975年1月1日和1975年4月1日分三批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全部条款。这部法规以全面、严谨、法中有法、措施有力为特点,成为不少国家借鉴的“蓝本”。

    联邦德国在1974年12月1日颁布了《职业安全法》。

    加拿大在1978年颁布了《职业卫生与安全法》。

    芬兰在1979年颁布了《职业卫生法》。

    墨西哥、玻利维亚、委内瑞拉等国家也先后颁布了《安全卫生法》。

    这一时期的安全法规体系逐渐走向相对成熟完善。其原因,主要有两条:

    第一,各国对已颁布的安全法规不断加以修订,使之不断适应新的需要:

    第二,许多国家的安全法规是关于劳动安全与卫生的基本大法,大多是授权法,该法规定授权给某一部长、大臣或机构可根据需要制定从属性法规、条例规程等,易于形成较完整的法规体系。

    在安全卫生法规逐渐完善成熟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到的是,国际组织机构的有关公经约和建议书,以及诸如欧共体的有关法令、法规,在促进各成员国安全法规体系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方面发挥发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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