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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亡事故如何查处?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4日

查处职工伤亡事故时,按企业各级安全和平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由于缺少必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二)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三)由于设备无防护装置(或设置不当),长期失修、超负荷运行,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对事故隐患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领导人员在场未制止职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事故发生以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七)由于不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改善劳动条件,造成伤亡事故的;

(八)由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中未做到“三同时”,造成伤亡事故的;

(九)对隐瞒事故或擅自降低事故等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由于违章指挥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二)由于不章不循、违章冒险作业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三)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的;

(四)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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