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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职工孕期保护有哪些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4日

怀孕女职工生理上发生了很大变出,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为了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和胎儿的正常发育,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以下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铍、镀、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II级体力劳动强度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另外女职工孕期,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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