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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生产条件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取得施工资质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本文即拟对这一条涉及的相关内容作一个简要的分析。

一、法律责任的一般概念

法律责任,又称违法责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这一概念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包括公民和法人,也包括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第二,法律责任以实施违法行为为前提,且法律责任只能对违法主体适用;第三,法律责任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违法的主体必须受到法律惩罚;第四,法律责任只能由有权国家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法律责任按主体违反法律规范的不同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大类。本《条例》规定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分主要是降级和撤职,行政处罚主要是警告、罚款、停业整顿、责令停工、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或资格证书,另外《条例》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整改这种行政处罚辅助措施。本《条例》部分条款还与刑法作了明确衔接。

二、本条相关背景

我国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建筑法》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法》还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相应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建筑活动应有的技术装备和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作了详细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部分地区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造成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资质较低的企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根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在第二十条明确作出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也就是说施工单位要想从事工程建设活动,除要具备建筑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取得资质证书。另外,《条例》第五十三条还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要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履行的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管职责,进一步完善了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加大了建筑市场安全生产条件准入力度。根据《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部正在制定有关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办法,将审查结果作为新设立施工企业申请资质和企业资质年检、晋升的基本条件。同时,还要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补充和修改。

《条例》第六十七条就是针对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设置的法律责任。

三、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施工单位。

四、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施工单位在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原来取得证书时所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主要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依法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企业所用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的要求,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应急求援组织或应急求援人员和器材、设备等。对此,《安全生产法》、《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等法律、法规和标准都有详细的规定。企业取得一定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如果因为各种原因,不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自然也就不具备从事一定建设工程活动的资质,必须进行整改或者重新核定资质。

五、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针对本条规定的建法行为,《条例》设置了相应的行政措施和行政责任。

行政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具备与其所获得资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先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标准,这是行政处罚的辅助措施。

行政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整改情况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如果发现施工单位经过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如果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恶化,已经无法保证正常的生产安全,应当根据资质管理的办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裁证书均是行政责任。

(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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