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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安监工作的困惑和企盼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07日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于我国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组织体系的最基层,是政府的有关监管职能作用于被监管对象的最基本的环节。县级安监部门的职能作用发挥的如何,将直接影响政府安全监管工作的成败。目前,县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面对着多重矛盾、多重困难和多方面的问题,基层安监工作者面对着难以摆脱的思想困惑。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目的出发,必须切实关注基层安监工作所面对的矛盾、问题的解决,尽快使基层安监工作者从困难和困惑中解脱出来。

一、基层安监工作者的主要困惑

1、是裁判员还是运动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执法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关系,如同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关系,裁判员不能同时又是运动员。而目前,在现实生活中,基层安监部门却充当着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两难角色。其实,在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中,特别是在《安全生产 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关于安监部门的裁判员角色定位是非常明确的。问题是在实际工作中,安监部门尤其是最基层的安监部门,常常被当作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主管部门来对待,常常把本来不该由安监部门承担的责任追究到安监部门头上。“出了事故安监部门总不能说没有责任吧!”——这种是非不分的观念存在于相当多人的头脑中,甚至存在于相当多安监工作者的头脑中。这是极不利于安监部门正确而有效地发挥其应有职能的。

2、是消防队还是纵火犯?

当前,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多发自有其深刻、复杂的历史和社会原因,而人们往往难以做到历史、全面地看待这一问题,在社会心理和舆论上常常把事故多发的原因归咎于安监工作的无能、无力和无效。应该说,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安监队伍,产生于事故多发的特殊历史背景之下,是一支急难而生、迎难而上的队伍,其工作是非常艰巨而光荣的。特别是最基层的安监工作者,他们经常活动在危险场所,为了企业的安全而自己冒着不得不冒的风险.…… 然而,在社会上很少能够听到有对他们的讴歌,即是殉职了,也往往落个“管安全的安全意识不强”的评价,如同一个“执法犯法”的罪名。这种状况极不利于安监队伍的成长和安监工作的加强。

3、尽职呼,渎职呼?

政府安监工作作为一项受社会公众委托而为公众服务的社会公务,理应接受社会各个方面的严格监督和评价。但是,监督和评价必须有一个基本合理的标准作为考核和评判的依据。对于基层安监工作者来说,考核他们的工作主要应该以是否尽职尽责为标准,而不能简单地、不讲前提条件地以他们监管的领域是否发生事故为标准,更不能把这两个内涵完全不同的标准等同起来、混淆为一个标准。应该看到,目前的一个突出问题正在于此。基层的安监工作者,面对着日益强烈的“严格责任追究”的声浪,面对着有形无形不可回避的“是否尽职”的评判,承受着超常的巨大心理压力。然而,关于他们的“是否尽职”,却没有一个权威的、大体公平合理的、既考虑工作效果又考虑工作条件的评判标准,基层安监工作者即使工作千辛万苦,在“是否尽职”上,也很可能讨不到一个公平的说法。这自然也极不利于安监队伍的成长和安监工作的加强。

4、无奈的人体盾牌

县级安监部门绝大多数产生于我国世纪之交政府机构的整体改革之后,机构编制、人员编制都是“挤”出来的,因此,人手普遍不足。同时,我国的县级财政绝大多数是困难财政,公务经费远不能自给自足,多数部门的正常运转靠得是上级部门的资助。在这种情况下,县级安监部门既难以得到本级财政的破格满足,又得不到上级部门的任何资助,因此,缺经费、缺交通、通讯工具,不具备起码条件的县级安监局绝非少数。这种条件下的基层安监部门,是很难适应其工作需要的。

二、基层安监工作者的主要企盼

1、在落实责任追究时,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确认违法者,依法确定责任追究对象。
安监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存在着共同违法违规和不共同违法违规两种可能,不能一发生事故就认为安监部门一定有责任。安监部门如果违法违规,必须严肃追究,但追究责任的前提是分清责任,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辨别责任,依法予以追究。对安监部门的责任追究,要有利于促进安监部门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及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究。那种不以“分清责任”为前提的责任追究,那种以“发生了事故安监部门总不能说没有责任”为依据的责任追究,不仅没有说服力,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反而大大不利于安监部门积极履行其监督职能,其机制作用是导致监督者包庇被监督者,从而,导致监督职能的丧失。

2、要充分肯定安监工作特别是基层安监工作的艰巨性、光荣性和神圣性,十分注意培养安监工作者的使命感和荣誉感。

安监工作特别是基层安监工作,是一种要求其工作者必须经常地活动在危险场所的工作,是一种需要具有高度责任感和献身精神的工作,应该给予应有的社会评价和尊重。特别是在当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普遍较差的情况下,对于安监工作的社会价值更要给予充分的肯定,对于安监工作者辛勤、负责而富于献身精神的工作,应给予热情的推崇和褒扬。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安监工作者的先进典型,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和宣传,树立和塑造安监工作者的光荣形象,引导和鼓励安监工作者积极投身于安监事业。要从安监工作的高风险性行业特点出发,相应地考虑确定安监工作者的劳动报酬,合理地解决他们的劳保福利待遇问题。

3、要制定基层安监工作者履职标准规范,对基层安监工作者的工作进行标准化的要求、评价和管理。
严格责任追究,对于加强安监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责任追究必须准确无误,失职者得不到追究与尽职者被滥加追究,都不利于增强安监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不利于安监工作的加强。要提高责任追究的准确性,很重要的一个前提是准确地区分失职和尽职。是否尽职,是否失职,应该有一个权威的、基本的判别标准,否则,责任追究难保准确。基层安监工作者比其它行业的公务员面对着更多的被追究责任的可能,因而,针对他们建立起一个大体符合实际的履职标准,更具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4、正视基层工作条件方面的问题,关心基层工作条件的改善。

任何工作的正常开展都离不开一定的基本条件的保障,安监工作也决不例外。必须对基层安监部门的工作条件,特别是贫困地区基层安监部门的工作条件予以高度关注。要正视问题的存在,切实考虑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充分认识贫困地区解决安监部门工作条件问题的可能性,给予切实的、必要的资助和扶持,使贫困地区的安监部门也能有足以正常开展工作的起码条件,从而为贫困地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真正加强提供起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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