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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07日
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与此同时,在加强安全生产,做好企业职工劳动保护方面也作了大量工作: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对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了专项整治,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得到了改善。

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企业所有制的改革,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公有制企业大量减少,私有、外资、合资等多种经济类型企业快速增加,暴露出法律体系尚不健全,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薄弱等一系列问题,给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带来了严重影响。

当前,我国工业安全生产都呈上升趋势,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2003年全国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5597起,死亡17315人,比2002年分别上升10.2%和16.0%。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必须通过国家立法,形成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法律体系,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我国现在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配套法规和国家标准体系,因此影响了法律的实际可操作性,影响了法律的执行。

不只是专业法规和国家标准专业性强的领域存在这类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对事故企业主和管理者缺乏强硬的惩戒手段与有效的处理机制,也产生了消弱制严肃性和法律威慑力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涉及伤亡事故的罪名一般是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在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企业主和管理者很少适用;而现行有关行政责任追究的各种规定又只适用于公务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各种类型非公有企业的企业主和管理者不适用,结果往往造成对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员没有承担应负的责任。例如,在造成52人死亡和失踪的重庆市2003年“6·19” 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重庆三峡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原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后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当追究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者的责任时,有关方面提出无法按照公有制企业给予行政撤职处分,而只能给予“罚款20万元”的经济处罚。实际上这种“经济处罚”必然转嫁到企业职工身上,负有事故“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并没有受到惩戒,这样的“处罚” 会起到什么效果?又给了其他企业主和经营者什么警示呢?

同时,我国法律规定的事故伤亡人员赔偿标准和对伤亡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额度都很低,不足以从“经济利益”上震慑和刺激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事故预防。现在一个事故死难者的抚恤和赔偿总金额大约在5~6万元,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罚款金额最高不过20万元。这合计不到30万元的资金与当前小煤矿赢利相比,也就相当3~4d的利润,怎么可能起到引导、制约企业主和管理者重视安全生产的作用呢?
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主体地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也规定了“企业负责”的责任。但是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企业主和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漠视国家法律和职工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严重忽视安全生产。他们极力压低生产成本,减少资金投入,往往设备不良、工艺粗糙、管理不善,至于安全防护装置一般很少考虑,而且很少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得职工处在极为恶劣的条件下作业。很多地方的中小铸造厂工作条件都很差,厂房内空间狭小,烟雾弥漫,粉尘飞扬,能见度往往不过几米。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 大量没有任何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拥挤着进行出铁、抬铁水浇铸、搬运重物等危险作业,极易造成工伤。

小煤矿等事故高发企业的情况更为恶劣。黑龙江省鸡西市王树阁非法小井就是国家一直严厉取缔的没有构成通风系统、不能安全生产的“独眼井”,今年4月10日发生了特大瓦斯爆炸,导致10人死亡。
我国已有的经济门类和行业分类十分庞大。要管理好安全生产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量,不是一个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所能具有和负担的,特别是基层政府的困难更大,需要依靠行业组织进行管理。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要有“行业管理”,可是由于各行业协会安全职责不明,所以现在许多行业都没有了安全管理。没有了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已有的安全条例、规范、标准无人监督执行,过时的安全条例、规范、标准无人组织修订,适应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要求的安全条例、规范、标准无人组织制订,这样怎么能做好工作?

特别是石油和化工这类行业,安全工作主要是技术管理,面对遍布全国的大量企业,不设各级行业组织,没有懂安全技术的专业人员,不加强安全技术管理,是很大的漏洞。今年重庆天原化工总厂“4·15” 特大氯气泄漏事故,去年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特别重大井喷事故,以及2001年的安微省滁州市“10·30” 城市下水道连环爆炸事故,河南省洛阳市“11·1” 11t氰化钠污染洛河毒害事故,都给我们敲响了要预防类似印度“博帕尔事故” 社会生态灾难的警钟。
我国工会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在国家安全生管理体制担负着“群众监督”的责任;而且工会组织深入企业,可以配合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弥补他们人力不足的缺陷。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工会遇到了很多问题,影响了职责的履行和作用的发挥。

有一些私有中小企来没有依照《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特别是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十分恶劣的,建立工会组织经常遇到极大阻力。许多地方工会反映,他们无数次到企业开展建会工作,但一些老板始终置若罔闻,或者软拖硬抗。

还有很多民营企业经过多方工作建立了工会,但是并没有充分发挥“监督”和“维权”的作用。这是因为非公有企业中的工会工作者全是兼职,并且大多数是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也是老板的雇员。他们端着老板的“饭碗”,不能不顾忌得罪老板的后果。
国际上处理劳动全卫生问题的通行方式是“三方制”模式。市场经济国家和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都由政府、雇主组织(行会) 、雇员组织(工会)三方代表共同协商处理有关事务。“三方制”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成功方法,其中雇主和雇员是利益关系双方,政府是公平执法和监督管理的“裁判员”,这样容易达到协调各方利益,形成共识,共同合作的目的。

现在,我国已经批准了《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动标准公约》(第144号国际劳工公约),我国《工会法》也对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做了规定,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正在积极推动实行中。因此,在劳动安全卫生领域也应该尽快建立起“三方协商机制”,协调处理重大问题,通力合作,作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好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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