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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需要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07日

女职工在孕期特殊劳动保护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都有明确规定:

一、女职工在孕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苯醛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5·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的一级高处作业,即凡在高度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不得加班加点。怀孕7个月后,不得上夜班;

1、 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调换岗位安排适宜的劳动;

2、 对怀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企业应设工间休息室,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允许怀孕的女职工在预产期前休息两周;

3、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规定,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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