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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07日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的原因,所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在《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已做了明确规定:

一、不适合女职工生理特点的劳动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4·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II级(含II级)以上的作业。

三、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四、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II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信拖拉机驾驶等作业;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哺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1·上述第4条中(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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