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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方法和效果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8日

  4树立权威 提高效率

  煤矿安全监察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代表国家依法对煤矿安全进行的执法活动,他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具有权威性。但树立权威不是一朝一夕,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树立。首先,完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是树立权威的前提。执法必须在法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活动,同时按照责、权、利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随着煤矿安全监察机制的运行,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完善,保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时时刻刻有法可依,执法依据充分合理。重要的是三级垂直机构都要明确各自的责权,不能都干一样的活,更不能糊里糊涂的干活。这需要建立部门规章,约束部门人员,树立这些意识,风险意识,危机意识。如果部门人员没有树立这些意识,忙得只是领导。其次,坚强队伍建设是树立权威的基础。要坚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政治素质。由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繁重,提高政治素质的要求相对放松。要加强作风建设,建设一支清正廉洁的执法队伍。作为煤矿安全监察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正确认识手中的权力,拒绝诱惑,不循私情,不以权谋私,执法过程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作为组织要为煤矿安全监察员排扰解难,关心他们的冷暖。目前办事处的资金并不宽裕,同企业相比收入不高;随着人员的交流,两地分居的问题已经提到议事日程;等等。第三,独立行使执法权是树立权威的关键。要教育每一个煤矿安全监察员懂得超越职权执行是违法,放弃执法权力是失职。

  5统一思想 坚定信心 团结一致 开拓创新

  煤矿安全任重而道远。要深刻理解“严不起来,深入不下去”的问题。对煤矿事故的查处要从严,轻描淡写不足以吸取教训,从轻处理事故是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重要原因,我们有过这样惨痛的教训。某矿采煤工作面因单体支柱的初撑力不够,发生顶板事故,在另一矿,同样的原因,造成同样的事故。究其原因,就是处理偏轻,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造成的。要统一执法尺度,解决地区之间,矿井之间的不平衡问题。对淮南这样自然灾害严重,水、火、瓦斯、顶板、运输、地温、地压灾害俱全的矿区,煤矿安全监察任务十分繁重。不统一思想,就不可能有一个好的执法效果。

  淮南是个老矿区,历史上发生10人以上的特大型瓦斯爆炸事故8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20起。实事求是地说,企业在灾害治理上积累了一定经验,企业领导的安全意识得到了一定的增强,安全投入和装备水平得到提高,职工素质不断改进。加之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都为我们行政执法坚定了信心。

  团结就是力量,要集中集体的智慧。领导班子要倾听群众的意见,改进工作作风,凝心聚力。这支队伍要保持旺盛的精力和斗志,需要有不断创新的机制。无论干部的使用,政治和经济待遇的改善,制度的创新,都要有超前性、预见性,等到死水一潭时就为时已晚了。监察员要树立开拓创新观念。各级领导要树立开拓创新意识,创造开拓创新的环境。有全体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各级领导、煤矿企业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煤矿安全的明天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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