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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娱乐场所应该注重解决的消防安全问题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3月28日

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上述场所大多聚集着众多的社会群众,消防安全环境复杂,容易发生火灾或者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火灾事故。因此,要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标准高、管理水平高,应该注重解决以下七方面的消防安全问题。

一、合法性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二、建筑防火

1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2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装饰,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3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4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三、电气防火

   1电气线路必须根据用电负荷,采用相应规格的阻燃铜芯电线;

   2电线之间或电线与电器之间应采用焊接方式连接;

   3电线应采用穿金属管保护;

   4各种灯具和电热设备,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并有通风散热措施,或进行隔热阻燃处理。

四、安全疏散

1娱乐场所内的疏散楼梯应当设置封闭楼梯间。其中,只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条件是: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3层及以下建筑,每层最大面积200平方米,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2)耐火等级为三级的3层及以下建筑,每层最大面积200平方米,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

2场所内每个楼层或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场所内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大于5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两个出口;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疏散门里、外两侧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踏步。

(2)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的;

3场所内的疏散走道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或室外,并应考虑有两个或多个不同方向,且走道上不应设置门槛、阶梯。

4设置在地下建筑内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2)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4)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五、消防设施

1体积大于5千立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室内消防栓。设置要求:

(1)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

(2)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0m。

2娱乐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并且,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

(1)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娱乐场所;

(2)设置在一至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

3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娱乐场所;

(2)设置在四层以上楼层、地下、半地下娱乐场所;

4场所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6)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7)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黑地方标准);

(8)应急照明灯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5娱乐场所内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间距不应大于20米,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米;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米;

六、日常消防管理

1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2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一般情况按照每15平方米至少配置一具4公斤ABC干粉灭火机技算,并且,每一处不少于2具;

3场所内的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4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5演出、放映类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6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走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8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9场所内的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10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

 

应当根据场所内的员工人员数量和年龄、性别、体质等实际特点,合理分配,分别组成三个战斗小组,组织开展火灾情况下的灭火和组织人员疏散工作,其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是:

(1)报警组。确定落实人员,主要负责火灾情况下:一是报警,即:向公安机关报火警、向消防控制室报告(场所没有消防控制室的除外)。二是将火情迅速通报给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和社会群众;

(2)灭火组。确定落实人员,主要负责使用场所内的灭火机、消火栓等灭火工具进行灭火,同时,消防控制室应做出启动事故广播、启动喷淋设施、启动消防泵等联动反应(场所没有消防控制室的除外);

(3)疏散组。确定落实人员,主要负责坚守在场所的各个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采用呼喊(工具:手提喇叭、手电等工具)引导现场群众,按着合理的疏散方向和路线、沿着通畅的通道和出口迅速脱离场所。

同时,应坚持开展经常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特别是员工发生更迭时。演练要围绕上述各战斗小组的任务和人员的岗位工作职责,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杜绝走过场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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