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发达国家高铁安全立法及启示

作者:张长青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04日
  由于联邦铁路局要求进行全面安全检测,德国实行了紧急列车时刻表,多辆列车被取消,多条线路被缩短,直至事故后一个多月才基本恢复国内铁路运营。
1999年,德铁根据对艾雪德事故原因的调查研究,公布了一份新的铁路安全方案。方案指出,要定期对列车进行超声波安全检查,而且至少要有两名工作人员共同检查。
2008年再一次列车事故后,德铁施行了高于以往10倍的检测频率,找寻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现在,负责监管的德国联邦铁路局要求所有行程超过3万公里的车轮每周都要接受检查。
由于在事故中列车撞上桥梁,导致伤亡惨重,所以德铁规定未来新建的高速铁路要避开隧道和桥梁等设施。因为车窗难以打破而给救援造成了极大的困难。所以事后德铁在一些高速列车的每一节车厢都设置了能在紧急情况下敲碎的逃生玻璃车窗。从艾雪德事故中吸取教训并施行更为严格的安全规范,已被融入到日常规则和安全标准之中了。
(三)高铁事故的救援及善后处理
在高速铁路成熟的国家,高速铁路的事故也并不罕见,特别是在它们的运营初期。
1.事前防范之应急预案
高铁一旦出现事故,就必须进入应急管理状态。德国、法国和日本的高铁运营企业为了有效应对高铁事故,都依据自己国情和常见事故种类,制定了应急管理预案。
1)德国有效安全应急预案让事故损失最小化
为了有效应对高铁事故,德国铁路公司制定了应急管理预案,目的是在事故发生后,帮助消防等救援人员采取抵御风险措施,减轻事故后果。德国铁路在全国范围内划分了多个紧急情况区,每一个区都设有一名紧急状况经理。紧急状况经理必须随时都处于待命状态,并必须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向消防救援人员提供专业咨询。德国铁路公司在卡塞尔设有一个培训中心,专门进行紧急状况经理培训。根据应急管理预案,德国铁路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有7个险情控制中心,负责接收险情报告,通知消防等救援人员和紧急状况经理。此外,德国铁路公司支持在沿线各州各社区消防队开展铁路抢险救的课程培训和训练。德国铁路公司在汉诺威- 维尔茨堡以及曼海姆-斯图加特等重要的铁路干线上还配备有6辆专业救援机车。
2)日本不断完善安全应急预案,修订法律应对危机
日本地震频发,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地震是新干线安全运营所必须面对的问题。日本的新干线都装备了紧急地震检测报警系统,这套系统依靠在各地的地震仪捕捉地震初期的纵波,在危害更大的横波到来之前切断列车的供电,同时列车紧急停车,将损害控制在最小限度。随着地震仪数量的增长,紧急地震报警系统的反应时间已经从诞生之初的3秒缩短至1—2秒。
2005年的新干线脱轨事故后,日本铁道部门立即进行了深入的安全调查和责任反省,彻查事故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对调查结果的高度重视,导致日本政府和国会修改了《铁道事业法》,规定各铁路公司必须在铁路沿线安装“自动列车停止装置(ATS)”;在地震后强化的地震预警系统,使得日本的新干线在面对2011年初的“3﹒11”9级大地震时,及时启动制动系统,经受了突发性灾难的考验,未发生脱轨事故。
2.事故救援
1)德国艾雪德事故,全力展开高效事故救援
在艾雪德事故发生后的德国,开始了近乎惊人的援救和调查。6分钟之后,1000余名救援人员抵达现场,包括消防队员、外科医生、军医、边境巡警,随后,数台起重机和军用坦克亦到达现场,协助救援。
这种速度得益于德国铁路公司成熟的应急预案。德铁在全国设有7个险情控制中心,负责接收报告,并通知救援人员处理紧急情况。而在汉诺威-维尔茨堡等重要铁路干线上,其还备有6辆专业救援机车。为了保证幸存者的救治,德铁在事发后很快派设了专员,赋予他500万马克的应急资金支配权,用于确保第一时间的救治需求。
2)美国洛杉矶事故,全力救援与安抚的范本
事故由通勤列车(相当于“轻轨”)撞上了另一辆货运列车引起。“轻轨”3节车厢全部脱轨,其中两节垂直竖起。据洛杉矶时报记录,赶来的消防队员250余名,携带了搜救犬、凿岩机以及生命迹象探测仪等设备。对于竖起的车厢,他们架起梯子,通过破碎的窗户,或在列车身上切开口子,营救乘客。这场针对1节车头3节车厢,每节车厢最多载客150人的搜救足足道道持续了22个小时。更多的受伤者将在现场接受简单的治疗,并领到不同颜色的标签,上面写有他们的名字,颜色代表病情的危机程度。20多辆救护车和一架直升飞机负责将伤员送往附近的医院。
除了伤员,需要安抚的还有大批赶来的心急如焚的亲属。当地政府在事发地周边的一所中学里设立了信息台,提供相关的伤员信息,包括名字,病情,以及入住医院,等等。若亲属所寻之人未在上列,红十字会的志愿者将会记下亲属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
3.事故赔偿
1)德国高铁事故高额赔偿、高级别悼念和永久警示:
事故发生后,德铁立即支付给每个遇难家庭3万德国马克(当时相当于1.9万美元)的先行赔付,随后德铁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支付2500万欧元。[2]6月21日,临近事发地的一处教堂里,德国总统赫尔·佐克、总理科尔以及250余名遇难者家属参加了葬礼。同时,德铁亦号召全体乘客为逝者致哀。事发1年后,在那座坍塌的路桥旁边,以长长的铁路线为背景,德国政府竖起了一块纪念碑,上面镌刻着所有101名遇难者的名字,出生年月和家乡。这笔经费的相当部分由德铁承担。
2)美国高铁事故至今为止单次事故的最高额赔付
2008年9月,一辆搭乘220多名乘客的轻轨在一处弯道与货运列车猛烈对撞,致使25人死亡。2年后,保险公司证实,这场事故的赔偿金总额高达2亿美元。洛杉矶火车相撞事故中的客运列车运营商“洛杉矶大都会地铁公司”和客运列车司机雇主“康耐克斯铁路公司”将共同承担两亿美元的赔偿责任,这笔专项资金将用于赔偿25位遇难者的家属及事故幸存者。
4.责任人处理
1)德国高铁事故责任人被追诉、罚款 
《通用铁路法》第28条“违反规章制度”规定,“违反规章制度有当事人故意违反或疏忽所致两种情况”,并具体规定了相关情形。并针对具体情形给予1000马克或10000马克的行政罚款。另外,高铁运营事故的责任人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1998年德国艾雪德事故发生后,联邦铁路局迅速组成了独立调查小组,对事故原因展开全面调查。检察院也对相关人员展开公诉。事故发生1年零3个月之后,不断展开的事故原因调查证明德铁存在重大疏忽和失职,以致最后灾难发生。德铁公司主席约翰内斯·路德维希被免职。直到2002年2月,2名德铁高官和1名工程师以过失杀人罪被起诉。当时的法庭审判持续了53天,来自世界各地的专家演示了事故过程。最终被告们被宣判没有重大过失,但工程师还是被课以1万欧元罚款。这桩史上最惨烈的高铁悲剧,经历了长达5年的彻底清查,终于在技术调查和法律审判的领域,划上一个句号。
2)日本事故严格责任制,严惩事故责任人
2005年发生在日本尼崎市的列车出轨事故的事后处理中,经营这条铁路的日本JR西日本公司社长山崎正夫等9名经营班子成员以“业务过失致死伤罪”遭到法院的起诉。同时,已经离退的前三任公司社长包括创始人在内,也因为在任期间没有很好地考虑安全问题,而被受害者家属起诉。
三、对我国高铁安全立法的启示  
(一)立法理顺安全管理体制,强化安全监管职能
高铁安全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高铁安全是一个涉及整个社会的系统工程,从建立高效合理的管理体制入手,逐步使维护铁路安全成为各级政府各行各业和广大社会民众共同的责任,同时也使高铁安全工作广泛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1.立法规范安全监管体制,明确监管主体
立法应规定在高铁运营主管部门和企业之外,设立具有独立执法权、乃至垂直管理职权的安全主管,应当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与高铁企业管理层职责不同,安全主管应当享有特别的法定权利,以维护安全利益而不仅仅是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安全主管的上岗资格可以通过国家的专门考试的形式授予,高铁企业聘用的安全主管一般还需得到铁路管理部门的正式确认及备案,当然其职责同样也应受到立法的规定和制约。
2.立法明确监管职责与范围
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的运输法律规范,在立法中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管的具体职责与范围,从审查具体工程项目到新装置、新技术的应用,从安全行车到道路检修,建立贯穿技术研发、工程设计、制造施工到验收交接、运行维护全过程的监管体制,从时空上实现立法对高铁安全的全过程控制。
3.依法科学监管,明确与铁路安全有关各方的职责
高铁安全立法不仅应当概括规定铁路运营企业领导与职工的职责,还应当各个岗位职责具体细化并将其与特定的法律责任相联系。同时还应将安全监察岗位职责、应急救援责任人员职责,高铁运行的一般参与人、路外人对高铁安全设施的维护职责等等都一一列明,真正将高铁安全监管纳入社会化、法制化轨道。
(二)完善技术规范,严细技术标准
1.采用先进的运输指挥系统,减少管理层次
先进的运输指挥系统在运输指挥调度中所发挥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其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中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将全路网按区域划归不同的调度指挥中心,广泛采用中心站管理方式,充分发挥枢纽调度指挥能力,实现集中调度还可以有效避免因环节过多所造成的指挥信息流失,防止指挥失灵和盲目指挥的发生。
   2.安全标准严细化,安全巡检制度化
铁路企业要满足其法定的安全义务,就必须实施安全管理。采用先进的管理系统,对操作要点、信号控制、车站自动广播及车辆的管理整备等,实现自动化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即使是安全性最高的技术也必须辅以日常化的检验检测制度,随时检验、发现、记录、报告新的不适宜周围环境的问题。相对于一般的铁路运输,高速铁路的安全运营标准应当更加严格。
(三)完善高铁事故预防及处置措施
    1.制定应急预案,有效预防、高效处置高铁安全事故
高速铁路因其自身的速度快、载客量大等固有特征,一旦出现事故,容易形成伤亡人数众多、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的恶性事件。因此,有针对性的提前制定并有计划的演练高铁应急反应预案,除了能有效防止一部分人为引发或者能够提前避免的事故外,还可以在事故出现时及时转入应急状态,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争取有效救援时间,有序展开救援,将灾难带来的损失降至最低。
为了避免在应急预案被束之高阁,除了应当加强有针对性的日常演练外,还应当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人员进行常态化、专业化的训练,以便减少和避免因应急处置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全国范围内划分多个紧急情况区,政府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培训中心,专门针对紧急状况值班经理集中开展专业培训。
2.立法确立统一、合理的赔偿标准
高铁乘客作为高铁服务合同的相对人,在其履行了支付票款的义务后,即拥有了接受高铁运输企业依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及时的运输服务的权利。因而一旦高铁出现事故,高铁企业无论基于合同义务还是一般救援义务,都责无旁贷的应当履行及时救助、合理赔偿、妥善安置的责任。立法应当基于我国国情和国际通行规则及时、合理的向事故的受害人支付统一的赔偿额度。还可以采用一些如:设立警示标志、举办追悼纪念活动等方式,从精神上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和安慰。
3.完善事故责任调查制度,分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查清事故责任是其中最主要的任务。如果是铁路信号失灵造成的事故,就应当由路网建设施工或者路网管理部门负责赔偿;如果是由于司机人为失误造成的事故,则由列车运营企业进行赔偿。另外,铁路运输保险制度的存在,保险公司也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赔付责任。这样,政府有关部门、铁路运营企业和受害者家庭,按比例分担了责任,也减轻了负担。
在此前提下,如果事故的善后处理仍然无人负责或争执不下,或者确实有难以决断的案例,最终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进行解决。



    [1]德国艾雪德列车事故发生在1998年6月3日10点59分。载有400多名乘客的列车行驶至艾雪德村的一座路桥时,发生重大脱轨事故,事故造成12节车厢全部脱轨、损毁,铁路跨线桥坍塌,101人死亡、88人受重伤。
   [1]王博,陈森.我国铁路安全问题分析与研究 [J].中国集体经济管理创新,,2008(7)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