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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一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08日

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释义】本条款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宣传教育职责作了规定。
  一、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关于“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的职责;
  二、首先应通过组织学习等方式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工作人员自身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以便针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能够高效率高质量的进行。
  三、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提高应急能力。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借助多种多样的媒体平台,如报刊、网络、电视、广播等方式向广大群众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同时还可以借助“安全生产月”等重要宣传日深入群众,通过现场讲解答疑的方式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目前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开展的特种设备安全“三进”宣传教育活动,面向企业、学校、社区以多样的方式将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向群众普及,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四、通过宣传教育增强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特种设备事故防治观念,提高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特种设备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关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着重加强宣传教育的力度,强化其特种设备事故防治观念,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保证其掌握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尽量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特种设备安全法》将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作为总则的条款,突显了宣传教育,普及知识对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是提升社会整体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增强自我安全意识的重要手段,是特种设备安全从制度化管理向安全文化迈进的有效措施,可以引导社会公众更加客观、公正的看待特种设备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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