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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2月25日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对特种设备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包括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等多种可能。
  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是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可参考事故调查报告进行认定。
  三、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有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一)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这里的赔偿等责任主要是指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根据事故性质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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