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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选矿安全规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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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88]冶安环字第220号
发布单位:[88]冶安环字第220号
应位于选厂和居民区的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侧。
8.4厂区生活饮水、生产卫生用室、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都必须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8.5各产尘作业点,必须采取密闭除尘、喷雾洒水、湿式作业等综合防尘措施。
8.6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的允许剂量不得超过国家现行《辐射防护规定》的标准,接触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接近最大允许剂量当量者,每年至少体检一次,遇特殊情况,应立即体检。
8.7在产尘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点工作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具。
8.8人员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宜超过85DB(A),暂时达不到的,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8.9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和噪声严重超标的,宜设置作业环境隔离并有空调和空气净化设施的观察休息室。
8.10距医院较远的选厂,应设保健站或医务室,并备有电话、急救药品和担架。
8.11选故厂应根据气候特点采取防暑降温或防冻避寒措施。
9附则
9.1各选矿厂应根据本规本规程制定各自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9.2本规程如与国家标准、法令、条例有抵触,应按国家相应的的规定执行。
9.3本规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冶金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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