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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选矿安全规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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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文 号:[88]冶安环字第220号
发布单位:[88]冶安环字第220号

选矿安全规程
(1988年3月12日 冶金工业部[88]冶安环字第220号文颁发)
1总 则
1.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防止选矿生产事故,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冶金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冶金系统的选矿厂(含录属于矿山的选矿车间,下同)。现有选矿厂暂时达不到规程要求的,应限期改造。在改造完成以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1.3选矿厂的各级领导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1.4选矿厂必须设置专职安全机构,由厂长直接领导。
1.5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厂每年最少检查两次,车间每季最少检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1.6认真搞好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加强技术业务培训,对所有职工应定期考核。
1.7新工人进厂应首先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并指定熟练工人带领工作不少于半年,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后,方准独立工作。
1.8调换工种(或脱离本岗位半年以上)的人员,应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技术教育,采用新工艺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1.9进入选矿厂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1.10对有毒药剂,必须建立严格的贮存、发放、配制和使用制度,并指派专人管理,发现丢失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11对违反本规程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厂址选择及厂区布置
2.1厂址选择
2.1.1选定厂址时应有完整的地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及气象等方面的资料。
2.1.2厂址应避开喀斯特、流砂、淤泥、湿陷性黄土、断层、塌方、呢石流、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否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1.3选厂一般建、构筑物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应大于0.147MPa(1.5kgf/平方厘米);主要建、构筑物地工土的许载力应大于0.245MPa(2.5kgf/平方厘米)。
2.1.4厂址不应选在发震断层和基本裂度高于9度的地区。
2.1.5厂址应避免洪水淹没,应高出当地计算水位0.5m以上。
2.1.6厂址不得布置在地下采空区塌落界限和露天爆破危险区内。
2.1.7厂址应位于居民区常年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侧,应避免与其它企业单位互相污染。山区建厂时,应根据当地小区气象,确定厂区与居民的位置。
2.1.8尾矿库应设在远离人口稠密的地方。
2.2厂区布置
2.2.1确定建、构筑物位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荷载较大的主要建筑物(破碎、磨矿、精矿仓等),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b.产生烟尘及有害气体的车间,布置在无有害气体的车间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侧;
c.焙烧厂房及煤气发生站布置在厂区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侧。
2.2.2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和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BG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存放易燃物质的仓库,必须布置在建筑属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侧,及经常喷出火花和明火火源的建筑物的最小风频方向的下风侧。
2.2.3在地震区,应避免将建、构筑物的一部分布置在河滨或低洼处,而另一部分布置在高处。
2.2.4厂内道路边缘到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道路边缘与建、构筑物外墙或凸出部分的距离 m
见表

2.2.5应设置通达厂房、仓库和可燃原料堆场的消防车道(也可选用交通运输道路),其宽度不应小于3.5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不小于12×12m的回车场或回车道。
2.2.6厂内人行道的布置,应尽量避免与货运频繁的铁路交叉;沿道路布置的人行道宜用绿化带将车道与人行道分开;靠近建筑物布置的人行道,其边缘与建筑物、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的规定。
表2 人行道与有关对象物的距离 m
见表

2.2.7采用架空索道运输时,索道不得通过厂区、居民区、铁路、道路上方,必须通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索道与高压线路交叉时,应执行水电部《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2.2.8室外管线跨越铁路、道路时应设架空管桥,管桥离路面应有足够的垂直净距,不得影响交通运输和人行。架空管线与交通线的净距不得小于表3的规定。架空管桥的宽度应满足管道检修要求并设置安全栏杆。
表3 架空与有关对象物的最小净距 m
见表

2.2.9标准铁路跨线式装车仓的限界:
从铁路中心线到装本仓等建、构筑物边缘的距离,有调车作业的一侧不小于2440mm;无调车作业的一侧不小于2000mm。
2.2.10浮选药剂库,油脂库到进风井,通风机扩散器的距离不小于下列规定:
贮药、油容积10立方米以下 20m
贮药、油容积10~50立方米 30m
贮药、油容积50~100立方米 50m
贮药、油容积100立方米以上 80m
3基本规定
3.1车间楼板、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并在楼板上设地漏,地面设排水沟。
3.2平台四周及孔洞周围,应砌筑不低于100mm挡水围台,地沟应加间隙不大于20mm的铁篦盖板。
3.3地下室及暗道应设置水沟、水池及排污泵。
3.4在地震区布置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地震基本裂度等级设防。厂房各独立单元的平面应尽量布置成矩形或其它无凹凸的形状,不宜布置悬臂结构,厂房顶层不宜设置大型水箱,重型设备布置在低层。
3. 5工艺布置需设悬臂结构时,悬臂长度应小于2m,悬臂部分不得布置重量较大和振动较大的设备。
3.6长度超过60m厂房应设两个主要楼梯,主要通道的楼梯角角应不大于45度,行人不频繁的楼梯可达60度,楼梯每个踏步上方2.2m范围内不得有任何结构物,楼梯休息平台下行人的通道,净高不应小于2m。
3.7厂房内主要操作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一般设备维护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m,通道净空高度不应于小于2m。
3.8操作和维护设备的通道,坡度达6~12度则应加防滑条,大于12度应设踏步。经常有水、油脂等易滑物质的地坪应采取防滑措施。
3.9高度超过0.6m平台应设栏杆,平台上的孔洞设置栏杆或盖板。
3.10操作平台有集中荷载时,应采取特殊加固措施。
3.11天桥、通道及走梯,宜用花纹钢板制作,走梯、栏杆、钢平台的制作应分别符合GB
4053.4—83《固定式钢直梯》、GB4053.2—83《固定式钢斜梯》、GB4053.3—8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和GB4053.4—8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要求。
3.12走梯、通道的出入口不得设于铁路和车辆通行频繁的地段,否则,必须设置防护装置和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3.13道口、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点,均应设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
3.14设备裸露的转动部分应设安全防护罩或安全栏杆。
3.15必须定期检查安全栏杆、平台和走梯。
3.16设备的开关和操作箱应设在设备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相互联系的设备开关和操作箱宜集中放置。
3.17厂房应有足够的设备部件装配检修场地。
3.18厂内各类管线、溜槽不得妨碍操作和行走。
3.19高于13m的建筑物屋顶有可燃材料时,应在室外安设宽度不小于600mm的垂直消防梯。
3.20屋顶须检修或经常清灰厂房,高度大于6m时,应设垂直检修梯。多层厂房两屋面高差大于2m时,须设垂直梯。檐高大于10m时,应在檐边设防护栏杆;小于10m时,可设安全挂钩,挂钩间距不得大于6m。
3.21设备的检修空间,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a.根据检修部件的各种装卸方向,结合部件的大小和位置确定合理的检修空间,在检修空间范围内不得设置设备和构筑物;
b.起重机吊运最大部件运行时,部件与固定设备(管道、厂房建筑物)最大轮廊之间的净空尺寸不得小于400mm;
c.凡需用起重机吊装、检修的设备,应布置在起重机吊钩能垂直起吊的空间范围内;
d.检修用起重机的提升高度应满足设备检修工作的需要;
e.起重机提升设备及部件通过平台或墙壁时应设置吊运通道口,通道口周边与设备的间隙不小于300mm;
f.设备吊装孔应设活动盖板或保护栏杆,且每层设备进出口的一边应做成活动栏杆;
g.建筑物第二层及其以上的墙上设有吊装拉门时,应在拉门处设1.05m高的隔墙或装设可拆卸的保护栏杆,起重梁伸出墙外不得大于2000mm。
3.22检修场地的梁板荷载应按满荷载考虑,整体装配重型设备有可能出现集中负荷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23检修设备的同时必须检修安全装置和除尘设备,检修后应立即重新安装好,不得随意弃置。
3.24设备大、中修后,必须经厂(车间)主管技术负责人和设备使用者验收,不合格的应返修。
3.25检修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用操作牌换电源牌,在操作箱上挂好“禁止开动”的标志牌,然后开始修理。
3.26在光线不足的地主或在夜间进行检修,应有足够的照明。
3.27双层作业或危险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并采取防护措施。
3.28浇灌锌合金时,现场严禁有水,浇注件必须干燥,并预热到80~120℃,雨天禁止在露天浇灌。
3.29在2m以上进行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多层作业时上下层之间应有安全保护设施。
3.30遇有6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高处作业。
3.31上岗工作前,必须认真、详细检查所有设备、工具、安全设施和作业条件。否则,不准上岗。
4工 艺
4.1一般规定
4.1.1运转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停车:
a.处理故障;
b.更换部件;
c.设备部件局部调整;
d.调整皮带松紧;
e.清扫设备。
4.1.2严禁人员进入矿石流动空间。
4.1.3人员进入停止运转的设备内部或上部,事前必须用操作牌换电源牌、切断电源、锁上电源开关、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的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4.1.4原矿、精矿及尾矿取样点应设在便于取样、安全稳妥的位置。
4.2破碎与磨矿
4.2.1停车处理固定格筛卡矿、粗破碎机卡大块矿石(过铁卡住、围矿)和进入机体检查处理故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其长度只限到作业点;
b.设专人监护;
c.进入机体前,必须先处理掉矿槽壁上附着的矿块或有可能脱落的浮渣。
4.2.2固定格筛、粗破碎机翻车受矿槽周围(给矿或翻车侧除外),螺旋分级机的分级槽靠近磨矿机排矿端,必须设安全栏杆。
4.2.3无给矿设备的粗破碎机,严禁在停车状态下翻矿。必须在正常运转时才准翻矿。
4.2.4用吊车吊大块矿石时,矿石应绑好挂牢,由专人指挥缓慢起吊,吊物下不得有人。
4.2.5调整圆锥破碎机排矿口时,应先用铅锤戒其它工具测定,然后停车和切断电源,方可进行调整,严禁人员进入机体测定排矿口。
4.2.6粗破碎机工不准代替运转翻车人员作业。
4.2.7清理粗破碎机翻车场地积矿时,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防止人员落入粗破碎机内。
4.2.8处理颚式破碎机囤(堵)矿时,应首先处理掉给矿机头部矿石,然后从上部进入处理。禁止用盘车处理或从排矿口下部向上处理。
4.2.9处理颚式破碎机下部漏斗堵塞时,应与给矿机和带式输送机岗位联系好,并断开带式输送机电源开关,派专人监护。
4.2.10干式筛分作业应有除尘设施,并在密封状态下工作,密封装置应有便于检修、观察的门洞。
4.2.11筛子超负荷被压住时,应停车处理,严禁压三角带。
4.2.12磨矿机运转时,严禁人员在运转筒体两侧、下部逗留或工作,并应经常观察人孔门是否严密,严防磨矿介质飞出伤人。封闭磨矿机人孔时,必须确认磨矿机内无人,方可封闭。
4.2.13检修、更换磨矿机衬板前,应首先确认机体内无脱落物,机内温度下降下适宜人员进入的温度后,方可进入。严禁吊车的钩头进入机体内。
4.2.14棒磨机添加磨矿介质时,必须停车。采用装棒机添加介质时,必须事先严格检查装棒机各部件,确认完好,方可使用。装棒机应有专人操作并与吊车密切配合,由专人指挥。
4.2.15磨矿机停车超过8h以上或检修更换衬板完毕再行开车之前,在无微拖设施的情况下,必须用吊车盘车,盘车钢绳必须事先认真检查,严禁用主电动机盘车。
4.2.16检查泥勺机的勺咀磨损情况时,作业人员应站在勺咀运转方向的侧面,严禁站在下面。
4.2.17分级设备的返砂槽堵塞时,严禁攀登在分级机、直线振动筛或其它设备上进行处理。
4.2.18清除分级设备溢流除渣篦子上的木屑等废渣时,禁止站在除渣篦子上进行。
4.3选别
4.3.1调整干选磁滑轮下料分料板时,作业人员应站在磁滑轮侧面进行,以防矿物崩出伤人。
4.3.2干选磁滑轮的皮带与滚筒之间进入矿块或其它物体时,应在他人监护下进行处理,严禁在磁滑轮运转时用铁棍、铁管或其它工具清除。
4.3.3强磁机运转前,应将一切可能被磁力吸引的杂物清除干净;铁棍、手锤等能被磁力吸引的物体不得进入磁场。
4.3.4使用煤气应按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4.3.5焙烧竖炉点火,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a.开动抽风机10~15min;
b.打开本炉的加热煤气末端放散管放散5min;
c.煤气工进行煤气爆发试验合格后,用火把点燃加热烧咀;
d.开始加热要少给煤气,待正常后再逐个加大煤气量。
4.3.6焙烧竖炉必须在负压状态下工作,严禁漏风。
4.3.7进入焙烧炉检修,必须把加热、还原煤气管堵上盲板。检修煤气管道,必须事先用蒸汽或氮气把煤气排净,方可进行。
4.3.8挠火眼完毕,应用磁块将火眼堵上,防止煤气泄漏。
4.3.9严禁闲人在炉前、炉顶平台、燃烧室平台、搬出机平台逗留。
4.3.10烘炉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严禁作业人员进入炉内点燃烘炉管、还原煤气喷射塔(小庙);
b.打开炉顶烟道盖;
c.架设烘炉管,并用火把点然烘炉管(点火程序与开炉点火相同);
d.按烘炉升温曲线要求进行。
4.3.11不准在煤气区动火或吸烟。煤气设备周围40m内严禁动火,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3.12煤气作业区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4.3.13在煤气作业区,人员集聚的值班室和作业场所,必须装有煤气泄漏自动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处于良好报警状态,每月应校验三次以上。
4.3.14煤气作业区的作业人员,必须掌握煤气中毒的现场急救知识。
4.3.15煤气工或瓦斯救护队队员必须熟练掌握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的使用方法。防毒面具应定期检查,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4.3.16发现煤气泄漏时,应立即向有关人员报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处理。
4.3.17焙烧竖炉的水封盖板必须坚固完整。每台炉子水封盖板必须齐全、盖严。禁止在水封盖板上休息或取暖。
4.3.18焙烧厂房内,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表4 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mg/立方米
见表

注:“(皮)”意为除经呼吸道外,易经皮肤吸收的物质。
*作业时间短暂时可予放宽:作业时间1h内,一氧化碳的浓度可达50mg/立方米;30min以内可达100mg/立方米;10~20min可达200mg/立方米。在上述条件下反复作业时,两次作业之间须间隔2h以上。
4.3.19焙烧厂房的搬出机跨之顶部,必须设有排雾天窗。
4.3.20回转窑点火前先将煤气管道系统通入蒸汽,以清除残余煤气,同时开动抽风机10min,然后用火把点然煤气火咀(先点火把,后开阀门)。如果点不着,应查清原因,间隔10~15min后再点火。
4.3.21点火前必须做煤气爆发试验,试验不合格不准点火。
4.3.22直径不大于100mm的煤气管道着火时,可直接关闭阀门灭火;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灶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水柱)。严禁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以防回火爆炸。
4.3.23进窑检修时,要搭好跳板,窑内用安全灯照明。窑转动时,内部不得有人,抢修时应申请作业票。
4.3.24窑内检修打砖时,要从里向外打,并应有人监护。
4.3.25螺旋溜槽、浮选柱必须按高度每隔2~2.5m设分层操作平台。
4.3.26离心选矿机运转时,严禁人员将头部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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