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矿井区队、班组长安全职责的指令

发 文 号:煤炭工业部安全指令〔1988〕第10号
发布单位:煤炭工业部安全指令〔1988〕第10号

矿井区队、班组长是煤矿井下安全生产与场的第一道防线,是煤矿基层最直接的安全生产管理者。为切实提高矿井区队。班组的技术、政治素质,部决定在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中把区长和班组长防伍的建设问题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为此,特就矿区队、班组长的队伍建设及其安全生产职责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各矿务局(矿)都要对所属矿井区队,班组长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和调整。区队长一级的考察调整由局(矿)干部部门负责;班组长的考察调整由矿劳资部门负责。
区队长应有五年以上井下工龄,初中以上(或相当)文化程度;有组织、管理好所辖范围内各项安全生产任务的能力;在业务素质上,了解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熟悉本职范围内有关安全法规的规定和质量标准;掌握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井下灾害发生的规律,会正确检查和判断事故预兆;能制定预防措施,应急措施和组织工人处理险情;掌握矿山救护、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能够自救和互救。
班组长应有2年以上井下工龄,小学6年以上(或相当)文化程度;掌握本职范围内生产技术管理以及有关规程规定和质量标准;熟悉矿井瓦斯、煤尘、顶板、水、火井下灾害发生的规律;能正确的检查、判断和采取预防及应急措施;并能组织本班组工人处理和避灾脱险;掌握本职范围内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结构标准和维修的技能。各局(矿)对区队、班组长的考察调整工作必须在上半年内搞完。
第二、经过考察调整的区队长、班组长除已经有合格证者外,都必须进行两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者,方能正式任职上岗、培训工作由各局(矿)统一安排,可由干部、劳资、安监教育等部门联合组织,培训内容、考核办法、以及发证等均由各局(矿)自行决定,培训工作必须在今年底前全部完成。
第三、完善区队、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区队长和班组长是所属区队和班级的第一责任者,其职责是:
1.认真组织所管理的区队和班组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2.组织本区队、本班组工人严格实施“三大规程”干标准活,干放心活,切实解决好采掘机运通工程质量、设备质量等问题,及时组织处理隐患,及时制止“三违”现象;
3.组织所管理的区队和班深入开展“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落实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第四、凡值班顶岗的区队长,必须与当班工人一起入井,一起升井,随时对班组执行安全规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班组长要随时检查本组执行安全规定情况;班与班之间在交接时,要填写交接日志;作业中发现较大隐患,班组长应立即向值班区队长和调度室报告,听候处理决定,必要时,区队长有权暂时停止作业;对上能违章指挥,区队、班组长有权拒不执行;对于违章指挥。对于违章违纪的人员,区队、班组长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在劳动分配上以经济制裁。
以上指令从发布之日起,立即组织落实。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