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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08日

关于印发政务微博微信发布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宣教〔2014〕54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05-0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政务微博微信发布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宣教〔2014〕54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宣教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务微博微信发布运行管理办法》已经总局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4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政务微博微信发布运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充分发挥新媒体技术推动信息发布常态化、规范化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确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含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运行维护管理高效、严格、有序,根据《安全生产网络舆情应对预案》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名称
政务微博:“安全监管总局”+LOGO标识。
政务微信:“安全贝贝”+LOGO标识。
二、发布平台
总局逐步开通新华网、人民网、腾讯网、新浪网微博及腾讯微信公众服务号。
三、组织领导及分工
在总局党组领导下,由总局人事司(宣传教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人事司〈宣教办〉)负责组织协调。
人事司(宣教办)负责制定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平台建设规划,拟定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的信息发布方案。
总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和承担宣传教育任务的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各自业务特点,负责起草微博、微信发布内容,研究提出应对热点问题及社会公众关切的回复意见。
总局宣传教育中心负责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信息发布的技术支持,在人事司(宣教办)指导下,负责收集、整理网民在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上的回复意见。
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负责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网络平台的运行维护。
四、工作原则和发布内容
(一)工作原则。
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的运行维护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和“公开透明、及时快捷、树立形象”的原则,围绕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行政执法、生产安全常识、应急知识、安全文化等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权威、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不断满足社会公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二)发布内容。
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每条最多分别为140个和680个汉字(含标题及标点符号)。初期设置信息发布、新闻链接、生产安全百科(安全生产工作科普知识)、预警预防信息等栏目。根据运行实际和社会公众关注热点,及时对栏目划分进行调整。
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发布的信息内容包括:
1.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新进展、新成效。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等信息。
3.有关生产安全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预警预防、统计分析,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及救援处置信息。
4.对不实报道、谣言及其他不良言论的回应和澄清。
5.需要发布、回复或转发的其他事项。
禁止发布的内容包括:
1.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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