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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08日

关于印发政务微博微信发布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 文 号:安监总厅宣教〔2014〕54号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4-05-04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破坏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
3.散布谣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的。
4.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5.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聚众扰乱安全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6.未经确认的信息和未经审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除外)。
7.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五、相关工作制度
(一)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信息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制度。发布信息内容应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为本单位信息发布授权人员,信息发布人员的授权管理由人事司(宣教办)负责。
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各类信息的发布审核按以下程序执行:
1.国务院安委会(含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同)和总局出台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前征求意见、印发的重要文件,承办单位应当在公文付印后起草微博、微信发布内容,由人事司(宣教办)统一安排发布。需报送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首发的,应注明“报中国政府网发布”,由人事司(宣教办)负责履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规定程序后报出。
2.国务院安委会和总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行动、活动安排,负责组织协调的单位应当在工作部署确定后,起草微博、微信发布内容,报总局分管领导审定,由人事司(宣教办)统一安排发布。需报送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首发的,按上一款要求办理。
3.各单位向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政策性答复文件,具有普遍指导性的或需要社会公众知晓的,应起草微博、微信发布内容,报总局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由本单位获得授权的人员负责发布,同时报送人事司(宣教办)备案。
4.需在微博、微信上发布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信息和调查处理过程中的阶段性信息,由总局赴现场人员负责起草,经赴现场负责人审核,报总局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相关司局获得授权的人员发布,同时报送人事司(宣教办)备案。
5.有关生产安全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预警预防、统计分析,以及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及救援处置信息等事项和承办司局认为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应起草微博、微信发布内容,报司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由本司局获得授权的人员负责发布,同时报送人事司(宣教办)备案。
6.各单位有关业务活动、安全生产知识、应急知识的微博、微信发布内容,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由本单位获得授权的人员负责发布,同时报送人事司(宣教办)备案。
7.需要总局政务微博、政务微信转发相关信息的,各单位应向人事司(宣教办)提出转发申请,由人事司(宣教办)审定并统一安排转发。
(二)回复制度。
微博、微信回复工作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网络舆情应对预案》的规定进行办理。
1.一般性的评论和政策咨询由相关业务单位在第一时间负责回复或解答,需要一段时间办理后才能回复的,要当日给出研究办理的回复,并在办结时回复处理结果。
2.一般性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由相关单位负责审定和回复。
3.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信访事项,由人事司(宣教办)转交办公厅按总局相关规定处理。
4.涉及全局专业性的重要评论、提问,由人事司(宣教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研究提出答复意见。
5.较大以上舆情,由人事司(宣教办)根据舆情应对措施,组织进行及时有序回复。
6.对网民的评论和私信,要认真分析,对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积极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解决,并在微博、微信中发布处理结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公信力。
7.各单位发现网民发表的恶意言论,可以不予理睬,性质恶劣的可报告人事司(宣教办)予以删除。回复评论时,要真诚平等,不发表与政务身份不符的言论。
六、附则
本规定由人事司(宣教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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