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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家劳动总局修订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发 文 号:〖80〗市劳锅字第307号
发布单位:〖80〗市劳锅字第307号

国家劳动局修订的《蒸汽锅炉监察规程》于一九八0年七月十一日正式颁发,从一九八一年元月一日起正式执行.这个《规程》的技术要求较过去的《规程》有较大的变更,特别是焊接方面增加的内容较多.请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认真贯彻规程要求,做好贯彻执行的准备工作,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于十一月底以前报送我局.
附: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正式颁发《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80〗劳总锅字23号
(一九八0年七月十一日)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后,我们对原劳动部一九六五年颁发试行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进行修订,现决定正式颁发.考虑到新修订《规程》的技术要求较之旧《规程》有较大的变更和提高,有些单位在贯彻执行前需要有一段准备的时间,为此新《规程》确定从一九八一年元月一日起正式执行,以代替原劳动部一九六五年十一月颁发试行的《蒸
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各有关锅炉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应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新《规程》并积极采取措施为一九八一年元月一日后顺利执行新《规程》创造必要的条件.
附:
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 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是关系到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 本规程适用于工作压力≥1kgf/cm2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不适用于交通运输车、船上的锅炉、用电加热的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4条 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在指定单位在一定时间内试用,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第二章 有关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总的规定
一、设计
第5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对于给煤、除渣、给水等操作,应当尽量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技术,蒸发量≥1t/h的锅炉,必须采用机械化燃烧.
第6条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其设计的锅炉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签字.全国性的定型设计,应由主管部批准,并需将有关安全的技术资料报送国家劳动总局审查备案.非全国性定型设计,应由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劳动部门审查备案.锅炉设计总图上应有批准、备案的字样.
第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火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暂行规定》和JB2194《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计算.
二、制造
第8条 对锅炉制造单位实行择优定点.制造锅炉的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要的设备、技术力量、检验手段和管理制度.
第9条 新试制的锅炉产品,必须进行鉴定,合格后方能正式生产.
第10条 制造锅炉的单位,必须按有关的标准和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以保证产品质量.质量不合格或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不全的产品不准出厂,出了厂的要包退、包修、包换.
第11条 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1)锅炉图纸(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
(3)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4)锅炉安装说明和使用说明.
第12条 新制造的锅炉,必须在明显的地位有金属铭牌.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有关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名;
(3)制造年月;
(4)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5)额定蒸发量(t/h);
(6)设计工作压力(kgf/cm2);
(7)过热蒸汽温度(@);
(8)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kgf/cm2).
对散装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和省煤器集箱(铸铁省煤器除外)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制造厂名(或工厂代号)、产品编号和工作压力.
三、安装
第13条 锅炉的专业安装单位,应经省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准.锅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对部件质量应进行检查,发现有质量差,不能保证安装质量的,有权拒绝安装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
对立式锅炉、快装锅炉,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使用单位可自行安装.
第14条 安装锅炉的单位,安装工作压力≤25kgf/cm2的锅炉时,应按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施工;安装工作压力〉25kgf/cm2的锅炉时,应按DJ5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和SDJ51《火力发电厂承压管道焊接篇》施工.
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应有劳动部门参加.
第15条 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在安装完工后,应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四、修理和改造
第16条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都应及时修理.
第17条 承担锅炉改造和修理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应有施工技术方案,此方案应由企业或改造和修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通过改造而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原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是否适应,在改造和修理方案中应一并考虑.
第18条 锅炉改造和修理应有图纸、材质证明、施工质量检验证明等技术资料,修理和改造完工后,这些资料应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 结构
第19条 锅炉结构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自由膨胀.
第20条 锅炉的水循环应保证受热面得到可靠的冷却.
第21条 水管锅炉锅筒的最低安全水位,应能保证对下降管可靠地供水.
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mm.对于直径≤1500mm的卧式回火管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75mm.
第22条 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却不够,壁温可能超过该钢号的允许温度时,应予绝热.
第23条 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检修和清扫内外部.
锅炉上应开设必要的入孔、手孔、检查孔.其数量、位置由设计单位确定.但锅筒内径〉1000mm的火管锅炉和锅筒内径≥800mm的水管锅炉,都应在锅筒或封头上开设人孔.
门孔尺寸规定如下:
(1)锅炉受压元件上,椭圆人孔不得小于280*380mm;
(2)锅炉受压元件上,手孔短轴不得小于80mm;
(3)锅炉受压元件上,洗炉孔直径不得小于50mm;
(4)炉墙上长方形人孔一般应为400*450mm,圆形人孔直径一般应为450mm.
为了避免水、蒸汽和烟气喷出伤人,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手孔盖应采取内闭式,盖的结构应保证衬垫不会吹出;炉墙上人孔的门应装设坚固的门闩;炉墙上监视孔的盖应保证不会被烟气冲开.
第24条 用煤粉、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设有当风机电源跳闸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的连锁装置,并尽量装设点火程序控制和灭火保护装置.在容易爆炸的部位应装设防爆门.防爆门的装置应不致危及人身的安全.
微正压燃烧的锅炉、炉墙和烟道必须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必须装设防止火焰喷出的连锁装置.
第25条 为防止燃油锅炉的尾部发生二次燃烧烧坏空气预热器,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灭火装置.
第26条 装有可分式铸铁省煤器的锅炉,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省煤器被烧坏.为便于不停炉检修省煤器,宜采用旁路烟道.
为防止不可分式省煤器在升火时损坏,应装设再循环管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27条 几台锅炉共用一个总烟道时,在每台锅炉的支烟道内应装设供检修时隔断用的严密的烟道挡板.挡板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以保证锅炉运行时,挡板处在全开启位置,不能自行关闭.
第28条 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不得布置在管子的弯曲部分(盘旋管除外).
工作压力≤39kgf/cm2的锅炉,受热面管子上(指直的部分)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距离管子弯曲的起点和锅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架的边缘,至少为50mm;工作压力〉39kgf/cm2的锅炉,上述距离至少为70mm.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的
直段上,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距离管子弯曲起点不得小于管子的外径.
锅炉受热面管子直的部分,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管接头和仪表插座一般不应设置在焊缝上或热影响区内.
第29条 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炉胆等)和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起点至焊缝中心线的距离(L)应符合表3-1的数值.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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扳边元件的壁厚S(mm) │ 距离L(mm)
──────────────┼───────────────
<10 │ ≥25
10 ̄20 │ ≥S+15
>20 │ ≥ +25 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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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球形封头,可取L=0.
第30条 锅筒上相邻的两节圆筒形部分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的焊缝和圆筒形部分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距至少应为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m.
第31条 锅筒对接焊缝边缘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见图3-1):
(1)对于纵缝,焊缝两钢板中心线应一致.当钢板厚度相同时,c(=e)≤0.1*板厚,且≤3mm.当钢板厚度不同,且其边缘偏差c〉0.1b',或〉3mm时,必须将厚板两边均匀地削薄,使其与薄板平滑相接,削薄部分的长度d≤4c.
1-薄板中心线,2-厚板中心线,c-边缘偏差,b-薄板的厚度,b'-厚板的厚度,d-削薄的长度,e-钢板中心线偏差.
图3-1不同板厚的对接
(2)对于环缝,当钢板厚度相同时,c≤0.1*板厚+1mm,且≤4mm.当钢板厚度不同,且c〉0.1b'+1mm或〉4mm时,厚板边缘应削薄,削薄长度d≥4c.
第32条 工作压力≥100kgf/cm2的锅炉, 其锅筒或集箱与管子进行角焊连接时,必须在管端或员筒、集箱上开坡口.
第33条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胀接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且管孔边缘与焊缝边缘应有足够的距离,以保证胀接质量;
(2)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如不避免时,在确认焊缝没有缺陷并且管接头焊后经热处理消除应力的情况下,方可在焊缝上及其附近开孔.
第34条 在受压元件主要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地,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要在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终止,以避免在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
第35条 为了操作上的方便和安全,对于操作部位较高,使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台应防火、防滑;
(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的挡脚板;
(4)扶梯的倾斜角度为45° ̄50°为宜,如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但不宜超过70°;
(5)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垂直高度应为1~1.5m.
第四章 金属材料
第36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和焊条、焊丝的熔敷金属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部标准中的规定.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抗疲劳性能、足够的韧性、抗腐蚀性和良好的延伸性.其要求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37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选用:
(1)钢板 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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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适 用 范 围
│ │ ├───────┬──────
│ 钢 号 │ 技术标准 │ 工作压力 │ 壁温(@)
│ │ │ (kgf/cm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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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 │ A3g │ GB713 │ 16 │ 450
├────────┼───────┼───────┼──────
素 │ 15g │ GB713 │ 60 │ 450
├────────┼───────┼───────┼──────
钢 │ 20g │ GB713 │ 60** │ 450
──┼────────┼───────┼───────┼──────
│ 12Mng │ GB713 │ 60 │ 400
合 ├────────┼───────┼───────┼──────
│ 16Mng │ Gb713 │ 60 │ 400
金 ├────────┼───────┼───────┼──────
│ 14MnMoVg* │ GB713 │ 60** │ 500
钢 ├────────┼───────┼───────┼──────
│ 18MnMoNbg* │ GB713 │ 60**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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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应调质处理.
**制造不辐射热的锅筒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2)钢管 表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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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的│ │ │ 适 用 范 围
│ 钢 号 │技术标准├───────┬─────┬────
种类│ │ │ 用 途 │工作压力 │壁温温
──┼───────┼────┼───────┼─────┼────
│ │ │ 受热面管子 │ ≤60 │ 500
炭 │10,20 │ YB232 ├───────┼─────┼────
│ │ │集箱、蒸汽管道│ ≤60 │ 450
素 ├───────┼────┼───────┼─────┼────
│ │ │ 受热面管子 │ 不限 │ 500
钢 │20 │ YB529 ├───────┼─────┼────
│ │ │集箱、蒸汽管道│ 不限 │ 450
──┼───────┼────┼───────┼─────┼────
│ │ │ 受热面管子│ 不限 │ 560
│15CrMo │ YB529 ├───────┼─────┴────
│ │ │集箱、蒸汽管道│ 不限 520
合├───────┼────┼───────┼─────┼────
│ │ │ 受热面管子│ 不限 │ 580
│12Cr1MOV │ YB529 ├───────┼─────┼────
金│ │ │集箱、蒸汽管道│ 不限 │ 540
├───────┼────┼───────┼─────┼────
│12MoVWBSiRE │ YB529 │ 受热面管子│ 不限 │ 580
钢├───────┼────┼───────┼─────┼────
│12Cr2MoWVB │ YB529 │ 受热面管子│ 不限 │ 600*
├───────┼────┼───────┼─────┼────
│12Cr3MoVSiTIB │ YB529 │ 受热面管子│ 不限 │ 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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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以上的抗氧化性能较差 在考虑到氧化损失时,可用到620@.
(3) 表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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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 │ │ 适 用 范 围
的│钢 号 │技术标准├─────────┬─────┬───────
种│ │ │ 用 途 │工作压力 │ 介质温度
类│ │ │ │(kgf/m2) │ (@)≤
─┼────┼────┼─────────┼─────┼───────
炭│A3 │ GB700 │法兰盘、手孔盖、不│ ≤25 │ 350
│ │ │与火焰接触的锻件 │ │
素├────┼────┼─────────┼─────┼───────
│20,25 │ GB699 │ 大型锻件 │ ≤60 │ 450
钢│ │ │集箱、法兰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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