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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家劳动总局修订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发 文 号:〖80〗市劳锅字第307号
发布单位:〖80〗市劳锅字第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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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12CrMo │ YB6 │ 大型锻件 │ 不限 │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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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15CrMo │ YB6 │ 大型锻件 │ 不限 │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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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12CrMoV │ YB6 │ 大型锻件 │ 不限 │ 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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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铸钢件 表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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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的│ │ │ 适 用 范 围
│ 钢 号 │技术标准├───────┬───────
│ │ │ 公 称 压 力 │ 介质温度(@)
种类│ │ │ (kgf/c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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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 │ ZG15Ⅱ │ │ │
│ ZG25Ⅱ │ │ ≤64 │ ≤400
素 ├──────┤ GB979 ├───────┼───────
│ ZG25Ⅰ │ │ │
钢 │ │ │ >64 │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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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空心受压铸钢件按GB1048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②介质温度超过450@的铸钢件,应用耐热合金钢.
(5)铸铁件 表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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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铁│ │ │ 适 用 范 围
│ 牌 号 │技术标准├───────┬──────┬──────
│ │ │附件公称通径 │介质工作压力│ 介质温度
名称│ │ │ (mm) │(kgf/c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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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口│ 不低于 │ │ <300 │ ≤8 │ <230
│ │ GB976 ├───────┼──────┼──────
铸铁│ HT15-33 │ │ <200 │ ≤13 │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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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锻│KT-30-6 │ │ │ │
│KT-33-8 │ │ │ │
│KT-35-10 │GB978 │ <100 │ ≤16 │ <300
铸铁│KT-37-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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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墨│ │ │ │ │
铸铁│QT40-17 │GB1348 │ <100 │ ≤25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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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
②工作压力≤13kgf/cm2的锅炉及蒸汽温度不超过300@的过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制造.
③锅炉工作压力≤16kgf/cm2的方形铸铁省煤器管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333的灰口铸铁按JB2192制造.在制造厂内,应对省煤器上使用的铸铁部分进行水压试验.其压力应等于锅炉工作压力的2.5倍.
④用于承压部位的铸件不准补焊,铸件的偏心不得超过图上规定值.
(6)紧固零件 表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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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的│ │ │ 适 用 标 准
│钢 号│技术标准├────────┬─────┬─────
│ │ │ │ 工作压力 │ 介质温度
种类│ │ │ 用 途 │ (kgf/c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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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头螺栓、螺栓 │ ≤13 │ 220
│A3F │ GB700 ├────────┼─────┼─────
│ │ │ 螺母 │ ≤13 │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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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头螺栓、螺栓 │ ≤16 │ 350
炭 │A3 │ GB700 ├────────┼─────┼─────
│ │ │ 螺母 │ ≤16 │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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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头螺栓、螺栓 │ 不限 │ 350
素 │25 │ GB699 ├────────┼─────┼─────
│ │ │ 螺母 │ 不限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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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头螺栓、螺栓 │ 不限 │ 420
钢 │35 │ GB699 ├────────┼─────┼─────
│ │ │ 螺母 │ 不限 │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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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头螺栓、螺栓 │ 不限 │ 435
│40Gr │ YB6 ├────────┼─────┼─────
合 │ │ │ 螺母 │ 不限 │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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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 │ │双头螺栓、螺栓 │ 不限 │ 480
│30CrMo │ YB6 ├────────┼─────┼─────
钢 │ │ │ 螺母 │ 不限 │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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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头螺栓、螺栓 │ 不限 │ 530
│25Cr2MoVA │ YB6 ├────────┼─────┼─────
│ │ │ 螺母 │ 不限 │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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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拉撑
锅炉拉撑使用的钢材应符合GB715或GB699的20号钢的规定.
(8)焊条和焊丝
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981 ̄982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的规定.
全焊缝金属的抗拉强度和冲击值应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下限,伸长率应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80%.
焊条、焊丝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并应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才能使用.
第38条 钢材制造厂提供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用的新钢种材料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参加鉴定的单位需包括冶金部、一机部、电力部、国家标准总局、国家劳动总局等有关部门.
鉴定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温度间隔为20℃*的机械性能值(包括抗拉强度 屈服强度 ,伸长率
及断面收缩率 等),直到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50℃为止;
(2)钢材的组织稳定性.工作温度〉500℃,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及应变时效敏感性数据.奥氏体钢应有抗晶间腐蚀数据;
(3)钢材的焊接性能.应提供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塑性、抗裂性及有无空冷硬化敏感性等试验数据,同时应说明相应的试验条件,包括焊接方法、焊接材料、焊接工艺、焊接试样的形式和尺寸(试样应包括材料全厚),热处理技术条件;
(4)高温用锅炉钢材,应提供各种温度(包括超过最高允许温度20@)的抗氧化数据;
(5)钢材的使用范围(压力、温度)及相应温度下的许用应力值;
(6)对化学成份的要求;
(7)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数(E)、平均热膨胀系数(a)和热传导系数(K);
(8)试用情况.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一、一般要求
第39条 施焊单位应根据有关焊接技术条件和本单位工艺鉴定试验合格的焊接工艺程序,制订相应的焊接工艺规程.
第40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锅炉受压元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单位,应经常对焊工进行技术培训,按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锅炉及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对焊工进行考试.
第41条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参数调节装置应定期进行检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不得进行焊接.
第42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检查和试验;
(1)外观检查;
(2)无损探伤检查;
(3)机械性能试验;
(4)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
(5)水压试验.
第43条 每台锅炉应有焊接质量证明书.该证明书除应载明第42条各项检验内容和结果外,尚应记录产品焊后热处理的方式和规范以及焊缝的修补情况等.
第44条 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无损探伤记录(包括底片),由施焊单位妥善保存至少10年或移交使用单位长期保存.
二、焊接工艺要求和焊后热处理
第45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施焊前必须重新进行焊接工艺程序鉴定试验:
(1)母材改变后其可焊性较差或可疑;
(2)改变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保护气体等);
(3)改变焊接方法;
(4)改变或增加焊接位置;
(5)焊接工艺参数的改变超出原定的范围.
第46条 制造锅炉过程中,焊接环境温度低于0@时,没有预热措施,不得进行焊接.
第47条 组装焊件时,不得用强力使焊件对正.
第48条 对于工作压力≥100kgf/cm2的锅炉,管子手工焊对接焊缝,应采用氩弧焊打底.
第49条 对于工作压力≥100kgf/cm2的锅炉,集箱上管接头的角焊缝,应尽量采用氩弧焊打底.
第50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后热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焊制的低炭炭素钢受压元件,其厚度≥20mm时,应进行焊后热处理.合金钢制的受压元件焊后需要进行热处理的厚度界限,按产品技术条件规定,但不得大于20mm.
(2)异种钢接头焊后需作消除应力热处理时,其温度不应超过焊接接头两侧任一钢种的下临界点AcI.
(3)对于焊后有产生延迟裂缝倾向的钢材,焊后应及时进行热处理.
(4)锅炉受压元件焊后热处理宜采用整体热处理.如果采用分段热处理,则加热的各段至少有1500mm的重叠部分,且伸出炉外部分应有绝热措施.环缝局部热处理时,加热宽度至少为钢板厚度的4倍.
(5)焊件与它的检查试件(产品试板)应同炉进行热处理.
(6)焊后热处理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热处理规范的各项参数.
三、焊接接头的外观检查
第51条 锅炉受压元件上的全部焊缝应做外观检查,其表面质量应符合如下要求:
(1)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不低于母材,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2)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气孔、弧坑和夹渣;
(3)锅筒和集箱的焊缝无咬边.管子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总长度(焊缝两侧之和)不超过管子周长的1/4,且不超过40mm.
第52条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按JB1611《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进行通球试验.
四、无损探伤检查
第53条 锅筒的全部对接焊缝和集箱的纵向对接焊缝应进行100%射线探伤或者100%超声波探伤加至少25%射线探伤.焊缝交叉部位及超声波探伤发现的质量可疑部位必须射线探伤.炉胆的对接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抽查.
第54条 对于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焊缝,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数量规定如下:
(1)当外径〉159mm,或者壁厚≥20mm时,100%;
(2)对于外径≤159mm的集箱环缝,至少25%;
(3)对于工作压力≥100kgf/cm2或壁温〉450@的管子,其外径≤159mm时,制造厂内100%,安装工地至少25%.
第55条 对于工作压力≥100kgf/cm2的锅炉,集中下降管的角焊缝,应进行100%射线或超声波探伤;其它管接头角焊缝和它的打底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抽查.
第56条 按JB928《焊缝射线探伤标准》的规定进行焊缝的射线探伤,但灵敏度应≤2%焊缝厚度.不低于二级的焊缝为合格(当工作压力≤7kgf/cm2时,仅单个气孔和点状夹渣允许三级合格).
焊缝内沿厚度方向同一直线上各种缺陷总和不应超过第77条表5 ̄2的规定.
第57条 按JB1152《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的规定进行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达到一级焊缝为合格.超声波探伤仪应符合JB1834《A型脉冲反射式超声波探伤仪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58条 使用超声波和射线两种方法进行焊缝的探伤时,按各自标准均合格者,方可认为焊缝探伤合格.
第59条 经过部分无损探伤检查的焊缝,发现有不允许的缺陷时,应在缺陷的延长方向或可疑部分作补充射线探伤检查.补充检查后,对焊缝质量仍有怀疑时,该焊缝应全部探伤.
锅炉范围内的受压管道和管子对接接头,如发现有不能允许的缺陷,应作双倍数目的补充探伤检查.补充检查仍不合格时,则应将该焊工焊接的全部对接接头作探伤检查.
五、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试验
第60条 为检验产品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对焊接接头应作拉力、冷弯和必要的冲击韧性试验.
第61条 为制取机械性能试样,应焊制产品检查试件(板状试件可称检查试板).它的数量和要求规定如下:
每个锅筒的纵、环缝应各带一块检查试板.批量生产的蒸发量〈1t/h的锅炉,在结构、材料、焊接工艺相同且质量稳定的条件下,对每个手工焊的焊工或每台自动焊机每焊接10个锅筒至少应焊制纵、环缝检查试板各一块.
当纵、环缝焊接方法相同时,可只作纵缝检查试板.
对于集箱和管道,每批焊制1%的检查试件,但不得少于1个.
对于受热面管子,可在同部件上每批切取1%的焊接接头作检查试件,但不少于一套试样所需接头数.
产品检查试件应由焊该产品的焊工焊制,在试件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工艺条件等方面应与所代表的产品相同.试件焊成后应打上焊工代号的钢印.检查试件的数量、尺寸应满足制备检验和复验所需的机械性能试样和金相试样.
第62条 检查试件经过外观检查和无损探伤检查合格后,方可制取试样.
第63条 为检查焊接接头整个厚度上的抗拉强度,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焊缝的横向切取焊接接头拉力试样.试样的数量、尺寸和在检查试板厚度上的取样部位见附录第1条.当10mm〈板厚≤70mm时,应从纵缝检查试板上纵向切取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一个;当板厚〉70mm时,则应取全焊缝金属拉力试样二个.取样部位和尺寸见附录第2条.
第64条 管子对接接头的拉力试样应从检查试件上切取二个,取样部位见附录第3条.亦可用一整根检查试件作拉力试验代替两个拉力试样的试验.
第65条 按GB228《金属拉力试验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拉力试验,合格标准如下:
(1)焊接接头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下限;
(2)全焊缝金属试样的抗拉强度和屈服强度不低于母材规定值的下限.如果母材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50kgf/mm2,且焊缝金属的屈服强度高于母材规定值,则允许焊缝金属的抗拉强度比母材规定值下限低2kgf/mm2;
(3)全焊缝金属试样的伸长率不小于母材伸长率( )规定值的80%.
第66条 应从检查试板上沿缝的横向切取二个焊接接头弯曲试样,一个是面弯试样,一个是背弯试样.试样的尺寸和取样部位见附录第4条.
第67条 管子对接焊接接头的弯曲试样应从检查试上切取二个,一个面弯、一个背弯.
取样的部位和试样尺寸见附录第3条、第5条.
第68条 按GB232《金属冷、热弯曲试验法》规定的方法进行弯曲试验.试样的焊缝中心线需对准弯轴中心.规定的试样弯曲角度见表5~1.
表5 ̄1 e:试样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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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 种 │弯 轴│支座间│弯 曲
│ │直径D │距 离│角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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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母材抗拉│<44kgf/mm2 │ 2e │ 4.2e │ 180°
│素│强度规定├───────────┼───┼───┼───
双 │钢│值 下 限│44 ̄54kgf/mm2 │ 3e │ 5.2e │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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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 普通低合金钢 │ 3e │ 5.2e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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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 │ 铬钼钢和铬钼钡钢 │ 3e │ 5.2e │ 50°
├──────────────────┼───┼───┼───
│ 奥氏体钢 │ 3e │ 4.2e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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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 炭素钢、奥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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