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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关于颁发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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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生产卫生用室
第六十五条 浴室、存衣室、盥洗室的设置,应根据车间的卫生特征分级确定,其分级应符合表8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浴室:
卫生特征一级、二级的车间应设车间浴室;三级宜在车间附近或在厂区设置集中浴室;4级可在厂区或居住区设置集中浴室。
因生产事故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设事故淋浴,并应设置不断水的供水设备。
第六十七条 淋浴器的数量,根据设计的计算人数,应按表9计算。
第六十八条 存衣室:
车间卫生特征1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应分室存放。工作服室应有良好的通风。
车间卫生特征2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可同室分开存放,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
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存衣室,便服、工作服同室存放。存衣室可与休息室合并设置。
车间卫生特征4级的存衣室,存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或在车间内适当的地点存放工作服。
温度大的低温重作业如冷库和地下作业等,应设工作服干燥室。
第六十九条 车间内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盥洗水龙头的数量,根据设计的计算人数,应按表10规定的计算。
第七十条 生产操作中工作服沾染病原体或沾染易经皮肤吸收的剧毒物质或工作服污染严重的车间,应设洗衣房。
第三节 生活卫生用室
第七十一条 工业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休息室。休息室可兼作学习、取暖、进餐及吸烟之用。在女工较多的企业,应在车间附近清洁安静处设置孕妇休息室。
第七十二条 食堂的位置要适中,一般距车间不宜过远,但与有毒车间不得相邻设置,并应避免有害因素的影响。
食堂内应设洗手、洗碗、热饭设备。厨房的布置应防止生熟食品的交叉污染,并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和防尘、防蝇、防鼠措施。
第七十三条 厕所与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宜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为水冲式。
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计算进行设计。
男厕所一百人以下,每二十五人设一蹲位;一百人以上每增五十人,增设一个蹲位。
女厕所一百人以下,每二十人设一个蹲位;一百人以上,每增三十五人,增设一个蹲位。
男厕所内,每有一个大便器,应同时设小便器一具(或零点四米长的小便槽)。
水冲式厕所内,应设洗污池。
第四节 妇幼卫生用室
第七十四条 女工卫生室:
最大班女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女工卫生室,且不得与其他用室合并设置。
女工卫生室由等候间和处理间组成。等候间应设洗手设备及洗涤池。处理间内应设温水箱及冲洗器。冲洗器的数量应根据设计计算人数计算。按最大班女工数,一百至二百名时,应设一具,大于二百名时每增加二百名应增设一具。
最大数量女工在一百名以下至四十名以上的工业企业,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第七十五条 乳儿托儿所:
全厂女职工人数一百名以上的工业企业,应设乳儿托儿所,其床位应按最大班女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至十五计算。
乳儿托儿所应由以下房间组成:乳儿生活室、哺乳室、厨房(配乳室)、盥洗室、隔离观察室及工作人员办公室等。五十个床位以下的小型乳儿托儿所房间组成可以适当简化。乳儿生活室的使用面积应按每个床位二点五平方米计算,并可采用木质地面。
乳儿托儿所的位置,应在女工较多的车间附近,但不得设在放散有害物质车间的下风侧。
建筑物应保证有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并应有户外活动场地。
第五节 医疗卫生机构
第七十六条 职工人数不到三百名的工业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可设卫生室。其使用面积应不大于二十平方米。
第七十七条 职工人数在三百至五千名的工业企业,应设置厂矿卫生所,其房间组成及面积:
一、三百至一千名职工的厂矿卫生所,应设候诊诊察室、治疗室、药房等。其使用面积一般为三十至七十平方米。
二、一千零一至二千名职工的厂矿卫生所,应设候诊诊察室、治疗室、临床及工业卫生化验室、药房等。其使用面积一般为七十至一百一十平方米。
三、二千零一至三千五百名职工的厂矿卫生所,应设候诊诊察室、治疗室、临床及工业卫生化验室、X光室、药房等。其使用面积一般为一百一十至一百五十平方米。
四、三千五百零一至五千名职工的厂矿卫生所,应设候诊诊察室、治疗室、临床及工业卫生化验室、X光室、药房等。其使用面积一般为一百四十至一百九十平方米。
注:厂矿卫生所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张简易病床。简易床每张按使用面积五平方米计算。
第七十八条 职工人数在五千名以上的一般工业企业,应设置职工医院;交通不便的山区、边远地区以及产生显著毒害的工业企业,职工人数在三千名以上的可设置职工医院。
设置职工医院的工业企业,并应根据需要设置厂矿卫生所。
同一地区相邻的工业企业,必须联合建立职工医院或厂矿卫生所,由参加的工业企业共同投资修建。
职工医院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及床位设置等标准,应按国家建委、卫生部颁发的《综合医院建筑标准》执行。
第七十九条 职工人数在二千名以上的工业企业,尚应在五百名职工以上(或职工人数在三百名以上产生显著毒害)的车间设置车间卫生站。车间卫生站根据情况可设在各个车间,亦可几个车间联合设立。距离职工医院或厂矿卫生所较近的车间可以不设。车间卫生站的使用面积一般以二十平方米为宜。
第八十条 厂矿职工医院应设置职业病防治科(包括工业卫生化验室),用房的使用面积一般为四十至八十平方米。
职工人数在一万名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防疫等用房使用面积,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
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
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的,采用“应尽量”。
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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