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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25日

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温政令〔2014〕148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14-1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应当坚持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监管、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
  市发改、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资源、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审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订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
  第七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
  (二)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编报全市农村联网公路建设、村道技术改造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统计、上报、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监督、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计划的实施;
  (三)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农村公路,纳入公路养护管理范围。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
  (二)制订并落实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养护、路政、安全及资金管理等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机构和机制;
(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组织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确定村道两侧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第九条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二)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依法制订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编制、修订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审核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
  (四)依据核定的行政等级,具体负责将新建农村公路纳入相应的养护管理范围。
  第十条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管理、乡村道养护的行业管理以及农村联网公路建设的监管工作;
  (二)具体履行县乡道公路路政管理职责,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编报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四)做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养护作业单位(责任人)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服务;
  (五)做好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所辖行政区域内村道建设、乡村道养护与管理的实施主体,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做好乡、村道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协管机制,协助做好县乡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具体履行村道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村道公路畅通,依法做好村道两侧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农村联网公路等村道建设的实施管理;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养护作业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合同的约定,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作业,使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定进行规范作业,确保公路通行和人身安全;
  (三)服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指挥、调度,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工作,逐步建立农村公路市场化分类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及以上针对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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