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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0月30日

太原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发 文 号:并政发〔2009〕17号
发布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违反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或拖延不报行为;

    (四)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电话、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举报可采用信件举报、电话举报、当面举报、网络举报等方式。提倡实名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详细说明被举报人姓名或被举报单位(企业)名称、地址、事故隐患具体情况和已掌握的证据材料等。

    第五条  接受举报的部门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地址、单位、电话和举报方式。

    第六条  对举报的安全生产和隐患事故,受理部门应认真登记,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组织调查处理,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安委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在受理当日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对安全生产和隐患事故举报人的奖励。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列支。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安委办审查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奖励200元至500元;举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奖励300至500元;举报较大事故奖励500至1000元;举报重大事故奖励1000至2000元;举报特别重大事故奖励2000至5000元。

    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2个以上举报人的,对第一时间举报人发给奖励,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太原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类型为: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辩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价)和监控。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通过《重大危险源管理程序软件系统》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同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按照“谁受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检查中,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价)或组织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认定,并将评估(价)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测、评估、安全管理以及消除隐患资金投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价)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具备安全评估(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估(价),评估(价)机构对评估(价)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安全评估(价)机构在评价重大危险源时,安全评估(价)报告应按以下内容对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分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指发生事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及其它性质的特别重大事故;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指发生事故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及其它性质的重大事故;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指发生事故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及其它性质的较大事故。

    第十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报告书》、《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价)报告》和应急预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申请核销。

    第十五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检测、检验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并根据每一项重大危险源不同级别种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生产监控管理。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有效动态监控系统进行不间断监控,随时掌握危险物质或设施有关参数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有效监控措施,定期监测危险物质或设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应实施有效监控,监测危险物质或设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由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由经专业培训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对存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在技术负责人监督下排除。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八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对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提高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能力。

    第十九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有关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完善操作规程与维修规程,在现场设置符合标准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  重大危险源生产场所应有紧急疏散出口,做到标志明显、通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并配备必要应急器材工具。存在规模较小和三级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二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应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整改。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制度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罚。

太原市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项督查由市安委会组织实施,市安委办具体承办,每年组织1至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

    第三条  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

    (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三)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

    (四)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等。

    第四条  市安委办应制订督查方案,明确督查组织机构、督查内容和督查要求,必要时组织督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或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五条  督查人员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认真履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督查结束后,督查情况逐级报市安委会和市政府。

    第七条  专项督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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