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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0月30日

太原市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发 文 号:并政发〔2009〕17号
发布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9-03-26
【实施日期】2009-03-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太原市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太原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太原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太原市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太原市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太原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太原市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安委会组成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安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市长助理和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管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文广局、市药监局、市旅游局、市中小企业局、市法制办、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太原武警支队、市农机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市气象局、太原供电分公司、市执法局、市文物局、市供销社、市粮食局、市文广集团、市市政局、市规划局、市地震局、市体育局、市园林局、市房地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

    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设在市安监局,具体承办市安委会日常工作。安委办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因工作原因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需要变更人员时,应向市安委会提出申请,经安委会主任会议同意行文确认;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由安委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办公厅行文确认。

    第三条  市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措施;

    (四)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五)指导协调较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四条  市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五)研究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对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六)指导协调较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七)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八)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制订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市安委办联系具体工作;

    (五)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逐级分解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工作目标并进行考核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七)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程序审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项目;

    (八)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九)组织本行业、领域安全检查;

    (十)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安委办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在单位及所在单位安委会成员与市政府安委办的日常联系,协调有关事宜;

    (二)收集、整理、报送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要信息,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安全生产动态;

    (三)分析、调研并提交需要市政府安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提出改进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意见;

    (四)向所在单位领导和市安委会成员汇报安委办联络员会议精神;

    (五)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市安委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情况;

    (六)按时参加市安委办联络员会议,向会议通报本行业、领域或监管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形势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市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市安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议题由安委会成员提出报主任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议题,可以召集安委会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还可以邀请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市有关单位参加。安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其所在单位应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二)市安委会文件(包括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八条 市安委办工作制度

    (一)组织召开市安委办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议题,征求成员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意见,研究讨论拟提交市安委会审议的议题。联络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市安委办请假。

    (二)根据国务院、省安委会及市人民政府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检查组由市安委办负责人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相关单位派人或聘请专家参加。检查结果以市安委办名义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通报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通报各地、各系统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反映存在问题。

    (四)市安委办文件由安委办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九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制度

    (一)围绕市安委会工作职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认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普遍问题,为共同解决重大或涉及面广的安全课题献计献策。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定期向市政府安委办通报工作情况,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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