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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4月01日

延边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延州建安字[2009]5号
发布单位:延边州安监局
发布日期:2009-04-01
实施日期:2009-04-01

  第四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等实行注册管理的人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50分的,停止执业3个月,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均被扣满(超)50分的,停止执业1年;连续三次被扣满(超)50分的,停止执业5年。停止执业由被扣满(超)分即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被扣满(超)50分的,暂扣其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十九条 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扣满(超)分的处理情况,将在延边建设信息网和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监督

  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所在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向州建设局及省建设厅报告。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第五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建议颁发管理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原《延边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延州建安[2008]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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