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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4月01日

延边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延州建安字[2009]5号
发布单位:延边州安监局
发布日期:2009-04-01
实施日期:2009-04-01

第三章  人员量化扣分

  第二十条 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次检查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

  (一)未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

  (二)未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的; 

  (三)未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的;

  (四)未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的;

  (五)未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或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5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管理施工现场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项目部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或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四)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五)未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的;

  (六)未依法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3分:

  (一)未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二)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的;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四)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五)未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分:

  (一)未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

  (三)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按部位计);

  (四)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安全的;

  (五)工程项目未按规定为全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按每人次计);

  (六)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全省建筑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二十五条 专职安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10分:

  (一)未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工作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二)未对现场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未予以纠正或查处的;

  (四)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向项目部负责人和企业报告的;

  (五)未依法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专职安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检查扣5分:

  (一)工程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三)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四)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五)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责令立即整改或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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