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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6月03日

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案卷备案办法

发 文 号:吉安监管法规字[2009]110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9-06-03
实施日期:2009-06-03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监督和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分类、调查处理权限及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案卷实行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的事故调查组、授权或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时,由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案卷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备案。

  (一)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案卷,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备案;

  (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案卷,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备案;

  (三)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案卷,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对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案卷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条 备案内容和时间:

  (一)备案报告文件;

  (二)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三)本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以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直接送达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出具凭证,邮寄的应以邮寄凭证为证,时间应以寄出时间算起。

  对事故处理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制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备案工作,并履行对下级安全监管机构备案监督职责。对报送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案卷要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应责令下级机关限期改正。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案卷的备案工作。对不及时报送备案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并对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督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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