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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16日

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

发 文 号:郑政文〔2007〕6号
发布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15
实施日期:2007-01-15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业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实行一点一证。为控制总量,保障安全,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零售经营者申请材料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编号。

  第九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和烟花爆竹公司应当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烟花爆竹公司应当按照协议向零售经营者统一配送烟花爆竹,在销售期结束后统一回收保管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不符合本市烟花爆竹品种、规格规定和未粘贴专供本市市区销售统一标识的的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专营烟花爆竹零售的商店的存货量不得超过50个自然箱、兼营烟花爆竹的商店存货量不得超过30个自然箱,严禁超量存放。

  烟花爆竹零售点存放烟花爆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独存放,并与其他柜台或物品保持2米以上距离;

  (二)用灭火毯覆盖;

  (三)产品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0.45米,堆垛高度不超过2米。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品种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公示所销售烟花爆竹品种、规格、价格,并悬挂统一的“郑州市烟花爆竹指定销售点”条幅。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示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内容。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使用取暖用煤炉等明火设施;店内电器符合消防要求,安装防爆灯具。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区及周边设立任何形式的烟花爆竹集中销售场所。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公司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采取隐瞒或欺骗手段骗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或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下年度不予批准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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