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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8月16日

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

发 文 号:郑政文〔2007〕6号
发布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15
实施日期:2007-01-15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市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统一规划、依法经营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供销合作社组建的烟花爆竹公司(以下简称烟花爆竹公司)是本市市区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承担市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进货、储存、配送业务,保障烟花爆竹市场供应。

  烟花爆竹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

  第六条 烟花爆竹公司储存、运输、装卸烟花爆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经营管理制度,并与市供销合作社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书》,保障安全经营;烟花爆竹公司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本市有关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规定,并粘贴专供本市市区销售的统一标识。

  不符合本市烟花爆竹品种、规格规定和未粘贴专供本市市区销售统一标识的,禁止在本市市区销售。

  为平抑物价,保障市场供应,烟花爆竹公司可按有关规定设立一定数量的烟花爆竹直销点。

  第七条 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必须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驾驶员、押运员必须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装卸烟花爆竹时,机动车辆必须熄火。

  烟花爆竹公司向烟花爆竹零售点配送烟花爆竹,必须由押运员负责押运到零售点。

  禁止本市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点自行提货。

  第八条 本市市区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方案;

  (二)负责人经市安监部门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门店,实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房屋结构符合阻燃阻爆要求;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专柜销售时,专柜应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足够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与易燃易爆商品同时经营;

  (四)零售场所周边距离符合安全要求,有周边距离图,并附安全条件说明(内容包括零售场所的地址、面积、房屋结构、所在建筑物的类别、安全设施、疏散道路等);

  (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六)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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