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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河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豫劳人安[1987]22号
发布单位:豫劳人安[1987]22号

河南省劳动人事厅、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劳人安[1987]22号
豫建材[1987]23号
各市、地劳动人事局(劳动局)、建设局:
为加强对我省电梯的安全管理,贯彻国办发[1987]11号文件转发的国家经委《关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部署的报告》,特发布《河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各电梯制造、安装、使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给我们。
附件:河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
河南省电梯安全管理规定
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我省城市高层建筑中使用电梯的数量逐年增加,电梯是一种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直接关系到用户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为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确保电梯使用的安全可靠,根据国办发[1987]11号文件转发国家经委《关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部署报告》中的要求,对有关安全卫生的产品,要坚持实地生产许可证制度,积极推行质量认证、安全认证。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 凡在我省销售电梯的厂家,必须在1988年6月底之前取得电梯生产许可证。产品必须具有合格证,并附有有关技术资料,否则不得在我省销售。
二、 本省承担电梯安装的单位,必须通过省建设厅的资格审查,取得电梯安装许可证后,才能承担安装业务。
三、 外省、市在豫承接电梯安装的单位,必须持有电梯安装许可证,并经省建设厅审核批准后,才能从事安装业务。
四、 安装单位在电梯安装、调试完毕应提前通知省劳动人事厅、建设厅委托的单位进行检查,经检验,发给使用合格证后,才能投入使用。
五、 为确保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安全可靠,省劳动人事厅将委托单位开展电梯的年检工作。
六、 电梯司机必须经过劳动部门考核、发证,才能上岗操作。
七、 凡违反本规定的制造、安装、使用单位和个人,按《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规定,进行处罚。
八、 本规定适用于各种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客货两用电梯,医用电梯,自动扶梯等。
九、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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