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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河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发 文 号:豫计经施[1986]581号
发布单位:豫计经施[1986]581号

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转发豫计经施[1986]581号文的通知
豫劳人安[1986]12号
各地、市、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
现将河南省计经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日
河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计经施[1986]581号
各地、市计委(计建委、计建局、建委)、经委、建行,县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促使建设项目竣工后及时验收交接,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六年五月五日
河南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检验设计、设备和施工质量,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的重要环节,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条 竣工验收的范围
凡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按上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不论是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都要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建设项目部分建成后,能够发挥投资效果的,应组织中间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同时移交固定资产,不得整个项目全部建成后,集中一次办理。
第二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和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工程的建设文件以及环保、卫生、劳动保护有关文件等,从国外引进新技术和进口成套设备的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条 竣工验收标准
1. 生产性项目其主要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完,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投料试车或带负荷试运转合格,形成生产能力,并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生产准备工作以及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符合有关要求;职工宿舍和生活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2. 非生产性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正常使用。
3. 竣工决算已完成。
4. 技术档案资料齐全。
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权限划分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各级基建综合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生产接收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银行、统计、环保、消防、卫生防疫、劳动保护、工会、档案等单位,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的权限与设计审批的权限一致,即省计经委负责审批的项目由省计经委组织验收;特别重要的项目由省计经委报省政府批准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个别项目也可视项目情况分别委托省主管厅、局或地、市基建部门组织验收。省主管厅、局或地、市负责审批的项目,由省主管厅、局或地市组织验收;有些规模比较小,生产工艺或建筑结构比较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经省主管厅局或地市同意,可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五条 竣工验收的工作程序
1. 工程检查:项目的主管单位,在接到建设单位的竣工报告后,应组织一次工程检查。检验内容主要是各单项工程是否按设计要求建成,是否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工程是否按设计施工并符合质量标准等,从而确定验收的具体步骤和时间,成立初验委员会、初验小组或验收委员会。
2. 现场初验:现场初验工作由项目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初验委员会或初验小组,分专业对各项工程进行检验,逐项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在检验中要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要分别检查财务支出决算的编制和竣工图。技术档案资料的编制是否合乎要求,试生产运行及经济效益情况。现场初验工作完成后提出《工程初验报告》,申请正式验收。
3. 正式验收:验收委员会要听取建设单位的竣工报告和工程初验的报告,要对工程进行复验或抽查,要复查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检查财务支出决算是否符合要求和解决初验中的遗留问题,要对建设全过程作出鉴定评语,经验收委员会签证后通过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发给验收合格证书。
第六条 有关文件资料的编制规定
首先要编制竣工结算。建设项目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认真清理所有财产和物资,编好工程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时要整理各种文件技术资料,由建设单位牵头,设计、施工单位分工负责(责任范围应有所规定)将文件技术资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以竣工验收时交生产单位(或使用单位)统一保管。文件技术资料的保存,应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竣工文件和技术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不能验收。
第七条 竣工初验时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
初验时的遗留问题,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应在正式验收前完成。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工程内容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负责修补或重建,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和器材消耗,由施工单位承担。个别问题确实不能完成又不影响产品生产(或使用)时,仍应办理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1. 遗留的尾工项目应根据设计文件并结合实际情况,在验收中一次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尾工原则上应由施工单位继续完成,经协商也可由生产(使用)单位去完成,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或生产(使用)单位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2. 验收时发现确需增加原设计以外的工程项目及设备,不应视为未完工程,不影响验收,如果工作量不大,其费用在备用费内可以解决以及所需材料又能供应的,由验收委员会做出决定,交由建设、设计、施工三方商定的具体完成期限及办法付诸实施。完成后另行补办验收手续。如工作量较大,其费用在备用费内不能解决或所需材料、设备供应有困难的,按项目批准权限重新报批。
3. 验收中如出现争议,由验收委员会组织协调。解决不了的由基建综合部门促裁。
第八条 凡已达到验收条件,并已开始生产,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包括年末未办验收已报投产的项目),均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建设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并由银行冻结基建拨款或停止基建贷款。如三个月内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确有困难,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处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九条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规模较小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可根据有关规定,适当简化手续.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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