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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河南省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暂行规定

发 文 号:豫政[1985]167号
发布单位:豫政[1985]16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河南省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政[1985]167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照此试行。试行中的问题,请径告省劳动人事厅。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
河南省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法规,及时处理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认真吸取教训,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县(省辖市,下同)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和中外合资、外资经营的企业(以下均简称企业)。
第三条 发生重伤或伤亡事故,企业要立即组织安全技术、基层工会等各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次重伤三人以上事故或死亡事故,企业直接主管单位和当地经委、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要派员参加调查。对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省上述部门也应派员参加调查。死亡一至九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企业或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情节严重的,也可由县政府、地区行署、市政府的主管领导同志担任。死亡十人以上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地区行署、市政府的主管领导同志担任。
第四条 事故调查组的任务是:(一)查清事故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二)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意见;(三)协助企业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四)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写出报告。
第五条 属于破坏性事故,由企业保卫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或事故处理报告后,一个月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或事故处理决定。
(一) 重伤事故或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县(区)属企业,由企业提出事故处理报告,征得县(区)劳动部门同意后,上报企业直接主管部门,由企业直接主管部门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并报地(市)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案;部、省、地(市)属企业,征得所在地(市)劳动部门和工会同意后,由企业作出事故处理决定,报省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备案。
(二) 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重大伤亡事故,县(区)属企业,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处理报告;地(市)属企业,由企业直接主管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报告;部、省属企业,由企业提出事故处理报告,征得省计经委、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和工会同意后,报所在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并报省计经委、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备案。
(三) 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伤亡事故,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处理报告,省人民政府作出事故处理决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 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发生分歧时,劳动人事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可分别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各有关部门按各自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办理。
第九条 乡镇、街道、个体企业工伤事故的处理结案问题,可参照本规定中县(区)属企业办法执行。
中外合资、外资企业按地、市属企业办法执行,事业单位按同级企业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元月一日起试行,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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