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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河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 文 号:豫经贸安全[2001]127号
发布单位:豫经贸安全[2001]127号

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颁发《河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经贸安全[2001]127号)
各省辖市经贸委、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安排所属培训单位创造条件,积极参加资格认证,并务必于2001年5月1日前完成资格认证的初审工作,同时将有关材料报省劳动保护监测检验宣传教育中心,省经贸委将根据初审情况安排审查发证。
联系地址:郑州市政三街2号楼附楼4楼
邮编:450003
E—mail:chnia99@public2.zz.ha.cn
联系电话:5908498
联系人:司久正、李俊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
河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
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特种作业培训工作的需要,规范特种作业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和《河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豫经贸安全[2000]93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特种作业培训单位。
第三条 特种作业培训单位指具体承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单位。
第四条 特种作业培训单位必须同时具备课堂理论教学和现场实际操作训练条件。
第五条 培训单位所申请的培训项目分为以下几项特种作业:
(一) 电工作业;
(二)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五) 登高架设作业;
(六) 制冷作业;
(七) 非煤矿山排水(含尾矿坝)作业;
(八) 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第二章 培训单位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有能够满足所申请培训项目的教学手段、设备设施及场所。
第八条 有与所承担培训相适应的执有培训教员资格证的教员。
第九条 有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有健全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一条 有相应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训练所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培训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培训单位资格认可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 本单位资格认可申请报告。报告应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培训工作情况,申请培训的特种作业种类及相适应的教学条件、管理制度等;
2、 培训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 培训单位负责人和专兼职教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以及《特种作业教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 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训练场地及大型设备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5、 按要求填写的《河南省特种作业培训单位审批表》(附件1);
6、 各项规章制度目录;
7、 其它与申请培训业务有关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市级安全生产综合部门按标准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者,报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特种作业培训单位,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发给《河南省特种作业培训单位资格证》(正、副本)。
第四章 培训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河南省特种作业培训单位资格证》有效期为5年。培训单位应在资格证到期前三个月向发证单位提出复审,复审合格换发新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取证的培训单位实行年审制度。即每年的元月15日前,培训单位将填写好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年审表》(附件2)并上年工作总结,本年招生培训计划报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经审查合格后,方能按批准的计划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培训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培训单位更名、撤销或其它重要变动,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培训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吊销其《河南省特种作业培训单位资格证》:
1、 原单位不复存在的;
2、 一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培训工作的;
3、 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 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或将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承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河南省经贸委安全生产局。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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