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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安全生产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责的意见(试行)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

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认真贯彻豫安[2000]4号文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豫经贸安全[2001]96号
各市、县劳动(人事劳动)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一时期,我省的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事故调查处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等方面出现了职责不清,业务交叉,政出多门现象,给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针对这种情况,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安全生产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责的意见》(豫安[2000]4号);省经贸委和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就煤矿安全生产职能交叉问题召开了协调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为进一步消除这种影响,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特通知如下:
一、 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安全生产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责的意见》是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为确保我省各级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是规范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避免职责不清、业务交叉、政出多门现象的重要依据,各级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二、 关于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企业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1、 加强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安全资格认可工作。生产、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取得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安全资格认可证书。安全资格认可的申报和审查认可的程序和标准参照《关于河南省起重机械制造、安装、维修单位开展安全认证的通知》(豫劳安[1992]12号)执行。
2、 加强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人员和单位的资格认可管理工作。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超重机械厂、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单位必须取得经贸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电梯、超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检测检验人员和单位的安全资格认可参照《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劳动部令第6号)和《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办法》(劳动部令第7号)执行。
3、 严肃特种设备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发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特种设备伤亡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75号令、省政府8号令和《河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规定程序,由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批复结案。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伤亡事故,应邀请质量技术部门参加调查处理。
三、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各级有关部门和有关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培训和考核工作,确保做到持证上岗。
四、 各级有关部门对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及时协调。
附件:豫安[2000]4号文
二○○一年二月九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安全生产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责的意见》
(试行)的通知
豫安[2000]4号
各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辖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安全生产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责的意见》
(试行)已经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市、县(市、区)机构改革完成前,劳动部门继续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
二○○○年十一月八日
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安全生产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职责的意见
(试行)
一、 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1、 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研究全省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和组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评管理。
2、 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综合管理全省非矿山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察工作。
3、 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规划和地方法规、政策、标准的研究拟定。
4、 指导和督促各市、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和整改治理。
5、 组织协调并监督全省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对调查处理结果进行批复,代表省政府对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批复,根据需要对重大、特大事故进行调查。
6、 负责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安全设计的评价、设施审查和竣工验收。
7、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与监督。
8、 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9、 综合管理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工作,负责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10、 管理全省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和科研经费。
11、 负责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织管理。
12、 负责管理全省电力、医药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 省总工会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主要工作职责:
1、 参与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研究和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的制订、修改,并对其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2、 参与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全省群众性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3、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4、 按规定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5、 积极组织开展全省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竞赛活动。
(三)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监察。主要工作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方针、政策。
2、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上级授权,组织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批复结案。
3、 负责煤矿使用的机械、仪器仪表等设备和材料的安全监察工作。
4、 负责审查批准煤矿建设工程中安全设施的设计及竣工验收。
5、 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炭生产企业。
(四) 省煤炭工业局在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煤炭行业有关安全的规章、规定。
2、 参加审查煤矿建设工程中安全设施的设计及竣工验收。
3、 组织指导煤矿安全技术培训,负责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组织协调全省煤炭行业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
4、 参加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 省公安厅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省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授权对有关特种人员进行培训,对有关设备进行安全检测检验。
(七)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因工伤亡、职业病职工社会保障管理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会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
(八)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非法开采矿山和越层越界等违法开采矿山企业的治理整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证矿重、特大伤亡事故。
(九)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全省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行业安全教育,负责地方铁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十)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对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园林、市容、环卫、景区景点及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
(十一) 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全省乡镇企业(包括乡镇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十二) 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全省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利基本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协调全省防汛工作。
(十三)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指导校内以及教育系统组织、参加校外活动期间学生的安全管理。
(十四) 省文化厅负责全省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
(十五)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食品、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综合管理全省职业卫生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六) 省国防科工委负责全省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核工业及地方军工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机械军工、军品生产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负责全省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安全管理。
(十七) 郑州铁路局负责所辖国家铁路系统的安全管理。
(十八) 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森林防火工作。
(十九) 省民航管理局负责对郑州新郑机场航空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在上级机关的授权、委托下,对河南省境内的其他民航单位进行航空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十) 省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
(二十一) 省烟草局负责指导、管理全省烟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二) 省机械、纺织、冶金建材、贸易、石化、轻工等行业管理办公室和省盐业管理局在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对本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十三) 省监狱管理局(含劳教局)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十四) 水利部黄河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十五) 省监察厅参加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组织的重大事故调查,对属于监察对象的事故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报监察部审定,并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六) 省检察院依法参加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 省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进行社会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对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新闻舆论监督。
(二十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相关行业、企业进行防灾防损检查,动员国有大中型企业及风险集中企业投保。
(二十九)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保障安全生产专项监察业务经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和科研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
二、 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分工及一般程度
(一) 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7号)的规定,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对于特大火灾事故,省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省经贸、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森林火灾事故由林业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公安消防机构参与工作。
(二) 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号)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三) 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发[1986]109号文发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号)的规定,水上交通事故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四) 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爆炸事故。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75号令)和《河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1994年1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以下简称省政府8号令)的规定,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经贸、公安监察等部门及工会组织参加,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报经贸部门批复结案。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事故,参照上述规定的调查处理。
(五)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和电梯事故。根据国务院75号令和省政府8号令规定,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经贸、公安、监察、技术监督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报经贸部门批复结案。土锅炉等非法生产经营事故,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六) 煤矿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的规定,煤矿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煤炭工业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批复结案。
(七) 铁路运输事故。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2000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号)、《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相撞和铁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规定,国家铁路事故由郑州铁路局负责调查处理,对重大事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铁道部批复结案,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地方铁路事故按国务院75号令和省政府8号令的规定,由交通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经贸、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由交通部门报同级经贸部门批复结案。
(八) 急性中毒事故。按照国务院75号令、《河南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省政府8号令规定,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经贸、监察、公安、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报经贸部门批复结案。
(九) 民航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75号令、《河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省政府8号令规定,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经贸、监察、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报经贸部门批复结案。
(十) 非矿山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生产性事故。按照国务院75号令、《河南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省政府8号令规定,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经贸、监察、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报经贸部门批复结案。
(十一)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号)的规定调查处理,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省政府调查的,由省政府牵头组织调查处理,省经贸、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或委托部门批复结案。
(十二) 事故单位无主管部门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当地有关部门参加,报上一级经贸部门代表政府批复结案。
(十三) 事故涉及两地时,由两地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处理。
(十四) 对事故责任者处分涉及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时,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处理意见,由经贸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或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后,对事故进行批复结案。属监察部门监案对象的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理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监察部门根据事故批复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办理,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党纪处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事故批复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研究决定。
(十五) 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必须按规定立即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重、特大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政府。煤矿、道路交通、火灾、水上交通、民航和铁路重、特大事故,要抄送同级经贸部门。
(十六) 发生死亡事故(死亡1至2人),当地市、县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必须赴事故现场指导抢救;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死亡3至9人),省级有关部门、当地市、县级政府必须派人赴事故现场指导抢救;发生特大死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省级有关部门和当地市、县政府主管领导赴事故现场指导抢救;发生死亡20人以上特大事故,省政府有关领导赴事故现场指导抢救。
事故调查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十七) 公安、卫生、技术监督、煤矿安全监察、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每月的安全生产信息及事故、职业病情况抄送同级经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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