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01日

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海南省局监管五处
发布日期:2010-06-01
实施日期:2010-06-01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的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或现场处置演练。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演练和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改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事故救援结束后总结分析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八)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和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预案评审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重点单位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范围确定。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