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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24日

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 文 号:琼建质[2011]60号
发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24
实施日期:2011-03-24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 [2009]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建质电 [2010]53号)、《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以及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

  第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做到:
  (一)建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和相关各项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岗位防火职责;
  (二)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结合建筑工程规模、火灾危险性、不同施工阶段和气候条件特点制定针对性的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以及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施工现场作业区、生活区及仓库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之间应合理布局并并保持安全距离,要设置足够的消防水源忽然加压泵,加压泵应保证其扬程和射程能够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要合理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消防通道畅通,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器材和足够的义务消防人员;对高度超过 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应当安装直径不小于 2 吋 的临时消防竖管,每层设消火栓口,并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施工单位应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提供处置火灾突发事件所需的消防用电;
  (五)选用符合行业标准的阻燃型安全网,切实加强对木料堆场、木材加工场所、电气焊割场所、油漆作业场所、用电场所及临时宿舍等火灾易发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六)严格用电管理和用火管理,认真执行施工现场“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七)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管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八)合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落实现场监督管理,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到:
  (一)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及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
  (二)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协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检查;
  (三)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工作;
  (四)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同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做到:
  (一)检查落实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的要求;
  (二)对建筑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进行核查,不得同意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三)安排监理技术人员参与并做好施工现场防火工作;
  (四)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制度和防火安全措施;
  (五)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
  (六)检查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隐患整改,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同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
  (七)审查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对没有做好技术交底的工序和分项工程,应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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