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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5月10日

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发 文 号:琼建监函[2007]143号
发布单位:海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8-02
实施日期:2007-08-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根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我省开展创建省安全文明工地活动,是在海南省建设厅主管下的行业行为。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全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

  第四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制。即由各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所属监督站推荐。

  第五条  评审省安全文明工地要坚持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六条  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海口、三亚地区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以上(含4000㎡)、小区建筑面积在15000㎡以上(含15000㎡)的房屋建筑和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他市县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含3000㎡)、小区面积在10000㎡以上(含10000㎡)的房屋建筑和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申报工程项目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和施工报建手续。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省安全文明工地的企业应在开工后一个月内向所属监督站进行申报,填写《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申报表》,所属监督站初验审查通过后,签署推荐意见报送协会。

  第八条  协会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在工地大门外醒目处挂设统一设置的“创海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字牌,以便接受社会各界及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九条评审的标准。

  一、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BJ07-2006)等所规定的内容考核施工现场。

  二、考核项目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情况:
  1.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指示情况;
  2.执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及专职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
  4.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持证上岗及证书复审情况;

  第十条  协会随时受理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申报,协会每4月、11月组织对已申报的项目现场评审一次。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评审一次(当年评审的项目主体工程应完成40%以上)。年终统一公布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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