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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5月13日

三亚市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管理办法

发 文 号:三府〔2007〕96号
发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06
实施日期:2007-08-01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宿舍严禁使用通铺和使用竹编、油毡布等易燃物品搭设。宿舍内外及周围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不得乱泼乱倒污物。

第十九条 食堂应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

第二十条 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门扇下方应设不低于0.2米的防鼠挡板。制作间灶台及其墙壁周边应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宜小于1.5米,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食堂外应设置密闭式垃圾桶,并应及时清运。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建水冲式厕所和三格化粪池,地面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或地砖铺砌,有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应及时清掏。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确保整个施工现场干净整齐,不留卫生死角。

第二十四条 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开展灭鼠、蚊、蝇、蟑螂工作,并应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发生法定传染病、食物中毒或急性职业中毒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施工现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现场施工人员患有法定传染病时,应及时进行隔离,并由市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设置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采用洒水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清除废弃物,做好周边环境卫生。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则令停止施工。
(一)没有亮牌建设的;
(二)施工现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将施工区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的;
(三)施工现场材料没有分类整齐堆放,标识、标牌设置明显,书写规范的;
(四)施工垃圾、生活垃圾没有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的;
(五)施工现场没有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扬尘、降低噪声,造成污染的;
(六)施工现场卫生状况差,食堂、厕所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七)拆除建、构筑物没有设置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三亚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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