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9-09-24
【实施日期】2009-09-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与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是指省、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组织拟订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全省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
3、对重点地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进行重点抽查和督查;
4、组织开展全省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组织落实上级交办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二)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制定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开展辖区内作业场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信息的收集、核实、整理和上报;
4、组织开展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工作;
5、承担上级交办或督办的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和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或产生严重职业危害和不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的作业场所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八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方式: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抽查、暗查等方式,并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