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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86-12-27
实施日期:1987-04-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从事生产活动的一切企(事)业单位。

  在我区境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独资经营企业适用本条例,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劳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是劳动保护工作的综合管理机关。

  第五条 实行劳动保护监察制度。

  各级劳动部门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企(事)业主管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行政管理。各级工会组织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企(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劳动保护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制订改善劳动条件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四)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和使用劳动保护措施经费;

  (五)组织劳动安全卫生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六)组织调查和处理重大伤亡事故。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企(事)业单位的各级生产、技术等负责人分别对其所分管的业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所属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责。

  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劳动保护工作;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实施;

  (四)制定、实施劳动保护技术措施,改善劳动条件;

  (五)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六)调查、处理伤亡事故;

  (七)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第八条 劳动者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坚持安全生产;发现危急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力避免危害事故的发生和蔓延,当人力无法抗拒时,可先撤离后报告;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 劳动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检测检验手段,开展劳动保护监察工作。

  第十条 卫生部门对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应进行卫生监测,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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