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保障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安全,避免事故伤害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侵害,制定本制度。
1、按照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及时为从业人员发放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服装。
2、劳动保护用品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有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标示。
3、安质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准继续使用。
4、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统一。
5、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成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6、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变电室、配电室及有静电危险发生的场所,严禁穿戴化纤防护用品入内。
7、特殊防护用品的使用部门应努力维护特殊防护用品的完好、安全、可靠,严禁将特殊防护用品(如变、配电室的高压绝缘鞋等)挪作他用。
8、职工应按规定要求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9、安全检查和工会等部门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和正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要定期对职工健康、特殊工种和有害作业人员定期体检。每年组织一次全体职工的健康普查,具体由公司组织实施。
11、企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作业要求的职业,必须进行就业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就业后,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12、对检查发现有职业病的职工应采取及时治疗或疗养措施,并给予一定的公假休息,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对职业病院确定其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并不得安排其从事新的有害作业工种。
13、应定期体检的有关特殊工种、有害作业人员主要指:司炉工、油漆工、电、气焊工、高原施工人员等。检查中若发现职业病例,还应上报公司和市劳动局、卫生局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