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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8日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发 文 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1-18
实施日期:2006-05-01

  第五十九条 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二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三百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第六十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标准罚款:

  (一)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四)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一百的,处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标准罚款: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客三人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超过三人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扣留机动车,并对行为人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三)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二千元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六十三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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