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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8日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发 文 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1-18
实施日期:2006-05-01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的;

  (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八)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

  第五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行经铁路道口或者渡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二)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三)不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四)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五)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六)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七)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八)违反警告标志、标线指示的。

  第五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或者让行规定的;

  (二)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的;

  (四)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避让行人的;

  (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六)违反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

  (七)轻便摩托车载人,或者摩托车后座搭载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

  (八)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

  (九)违反牵引故障机动车规定的;

  (十)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十一)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放大牌号的;

  (十二)从匝道驶入或驶离高速公路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三)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妨碍正常行驶车辆的;

  (十四)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第五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二)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三)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五)运载影响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解体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六)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七)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八)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九)不避让持盲杖的盲人的;

  (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一)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或者牵引多辆挂车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十三)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载人的;

  (十四)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驾驶人没有组织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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