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活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政府鼓励发展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评估、预评价)、安全生产咨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及其它安全生产服务单位(简称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应按本办法申请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资格,取得《广东省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资格认可证》,方可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
第五条 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全省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可和资格复审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申请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格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仪器设备;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中介活动管理制度;
(四)有与开展中介活动必需的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业务资格范围:
(一)安全生产评价(评估、预评价);.
(二)安全生产咨询(含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咨询);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五)其它有关安全生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