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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8日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发 文 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发布单位: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1-18
实施日期:2006-05-01

  第五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

  (二)遇前方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等候,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掉头,或者超车的;

  (四)逆向行驶,或者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六)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七)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八)在同车道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九)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十)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一)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二)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三)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十四)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五)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六)交通事故发生后,不服从交警指挥,造成交通阻塞的;

  (十七)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十八)不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十九)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十)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二十一)实习期内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或者未在机动车前后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

  (二十二)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二十三)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二十四)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二十五)其他机动车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的;

  (二十六)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过度疲劳的;

  (二十七) 在机动车上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材料的;

  (二十八)拖拉机载人的;

  (二十九)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三十)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十一)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三十二)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事故车的;

  (三十三)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限定时速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三十四)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在高速公路行驶的;

  (三十五)载货汽车车厢在高速公路载人的;

  (三十六)在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三十七)在高速公路试车、学习驾驶,或者上下乘客的;

  (三十八)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或者骑、轧高速公路车行道分界线,或者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停车的;

  (三十九)通过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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