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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决定。 新《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并于2014年12月1日实施。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摆位;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现将企业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企业应当具备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四)依法依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企业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台账,对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进行记录、存档。
(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七)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的责任人员、全面落实部门(分厂)、车间、班组及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八)企业应当依法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要加强对新进行人员的三级教育。对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对派遣劳动者、学校实习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九)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企业应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相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登高、动火、用电、吊装、进入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实行审批确认制度,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十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