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前由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协同甲方办理批准备案及生产物资批供手续。
(2)在本工程施工范围内按照自行管理的原则,遵照安全法律法规的标准要求组织施工,并全面进行施工安全管理。
(3)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服从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指导和隐患整改要求,要及时采纳处置。
(4)按要求参加甲方召集的安全生产会议,形成纪要或记录。
(5)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甲方和监理方会同审核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始施工。
(6)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持证率必须保证100%。
(7)项目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落实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编制施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施工安全情况。
(8)领用爆破器材必须严格执行运输、保管、发放、使用、剩余返库等管理规定,并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特别要防止爆破器材流失、转借、倒卖等。
(9)负责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配备齐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规范使用,对所辖区域及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10)所用工程用机械、工器具的安全防护措施、设施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11)应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形成记录、采取“五定”措施予以处置,并适时向甲方通报排查、整改情况。
(12)更换项目主要负责人时,须经甲方同意。
(13)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得进入与施工无关的施工、作业场所。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识。
第六条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的责任约定
(1)发生轻伤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2)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乙方在救援处理的同时,要报告甲方安全环保部备案。
(3)发生工亡事故,双方必须按法律规定各自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调查处理,并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设备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员、设备伤害或生产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七条 安全保证金及处罚
(一)甲方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以工程款的2%为准。
(二)安全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后 日内由甲方全额退还乙方。
第八条 其它
8.1本协议双方约定,经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生效;
8.2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安全环保部各备案一份、上报安监局。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人: (签字)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