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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工程总承包HSE合同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4月20日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安全环保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障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现就《    钻井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事宜,甲乙双方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2.定义及解释
2.1 违法、违章、违规:指HSE合同当事人违反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环保规章、标准,违反安全、环保规章的行为。
2.2 事故:指在HSE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于当事人责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有关财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件。
2.3 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2.4 健康安全环境作业指导书:指承包方对重要的、高度危险的设备或活动,描述其现存的健康安全环境危险和危害,及将该危险危害控制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能够接受水平所采取措施的文本。
3.工程概况:
3.1区块:                    
3.2 井号:         
3.3 井型;          井 
3.4 井别:         
3.5 设计井深:     
3.6 施工队号:     
3.7 钻机类型:             钻机
3.8 本合同采用          承包方式。
4. 合同期限:
该钻井工程总承包HSE合同期限与主合同一致。主合同因工作实际需要变更期限,HSE合同应随之变更至相同期限。
5. 安全标准
5.1乙方应在钻井施工作业中执行但不限于下列安全标准,若此标准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标准在本合同未列举的,乙方也应一并执行。
SY 5087—93 含硫油气田安全钻井法
SY 5272—91 常规钻井安全技术规程
SY 5720—95 司钻安全技术考核规程
SY 5225—94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SY 6309—97 钻井井场照明、设备颜色、联络信号安全规范
SY 6043—94 钻机设备拆装安全规程
SY 5742—95 石油天然气钻井井控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SY 5858—93 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
SY 5876—93 石油钻井队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SY 5974—94 钻井作业安全规程
SY/T 5954—94 开钻前验收项目及要求
SY/T 5957—94 井场电气安装技术要求
SY/T 5964—94 钻井井控装置组合配套规范
SY/T 5967—94 钻井井控装置安装调试与维护
SY/T 6203—96 油气井井喷着火抢险作业法
SY/T 6283—97 石油天然气钻井健康、安全与环保管理体系指南
6.对乙方钻井工程HSE要求:
6.1 钻井工程应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具体的安全措施(乙方应在钻井工程投标书中予以明确)。努力实现“零职业病、零事故、零污染”的安全生产业绩目标。
6.2 遵照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做到石油勘探与生产和环境保护并举,推行清洁生产,实行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实现环境污染全过程控制。
6.3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健康,以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
6.4 乙方应当建立健全有关钻井生产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以及HSE管理体系文件,并严格执行。
6.5对于探井、高压井、含硫气井、欠平衡作业井、空气钻井,以及井网密布地区等特殊工艺施工作业井,要按照钻井施工作业技术标准和井控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钻井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必须要有安全措施的设计和落实要求、井控人员持证培训要求、“井控”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要求、建立井控巡视员制度的要求等。
7.钻井施工中存在的可能危害:
甲方郑重告知乙方,在承包钻井工程期间,可能存在以下危险危害,乙方应积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消除这些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防止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7.1井涌、井喷、爆炸、硫化氢中毒、失火、放射性物质危害、油料、燃料及其他有毒物质泄露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
7.2 因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原因造成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损坏的设备事故;以此引发的危险危害。
7.3 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人员事故危害。
8.生产安全、环保责任风险的承担
8.1 在钻井承包期间,因甲方工程设计、强令乙方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乙方对合同第7.1条所述的危害难以消除而带来的生产安全责任风险,给乙方和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和企业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8.2 钻井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整个钻井工程在乙方管理和控制下,因乙方原因对本合同第7.1、7.2、7.3条所述的危害未加以消除而带来的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给甲方和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和企业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乙方损失自担。
8.3 乙方在未向甲方交井前,因探井或开发井工程需要第三方进行固井、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等工程服务,可能危及乙方生产安全的,乙方应与第三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之间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责任;由于事故责任,造成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8.4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事故及生产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相应的损失。
9. 甲方的权利:
9.1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9.2 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好相关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9.3 有权对乙方的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钻井设计、井场、钻井设施、井控设备等不具备安全条件,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书面通知乙方项目部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9.4 有权对乙方安全业绩、资质进行审查,对乙方针对作业项目制定并经乙方上级审查的健康安全环境作业指导书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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