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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建议和对策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8月14日

        农业标准化生产要从发展出口创汇产品和名特优质产品抓起,逐步向全面、大宗农 产品扩展。在解决农产品安全问题的基础上逐步向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方向发展。为了 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经营,省、市、县、乡各级都应建立一批优质农畜产品标准化示 范基地、示范园区,用以带动当地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凡新上示范基地、园区都要经过 科学论证,必须按标准化建设。要把提高龙头企业的标准化水平和发展名牌产品作为推 广标准化生产工作的重点,通过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带动农业标准化生产。
        3.4提高农业生产者的组织化程度
        (1)培植主导产业
        主导产业是农业产业化的前提和支柱,是一个地区经济优势的集中体现,也是农村 经济能否快速发展的关键所在。培植、发展主导产业要遵循统筹规划,突出特色的原则, 避免“小而全、大而全”的雷同现象,以实现区域性的专业化生产。就一区来说,一要 巩固提高传统特色产业,使其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提高知名度,扩大市场占位率。 二是积极发展新兴产业,对那些资源优势突出、经济优势明显、市场优势较大的项目, 组织攻关,大干快上,重点培育、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三要注重开发名特优新产品, 要特别注重开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创汇、劳动密集型产品,促进农业产业结构 逐步优化升级,尽快形成产业优势,使区域经济充满生机与活力[18]。
        (2) 发展规模经营。
        农业产业化,要求按照现代化生产的要求在横向上实行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 素的集约经营,在纵向上实行产加销一体化,基地生产集约化,服务支撑社会化,从而 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规模经营是农业产业化的本质要求。发展规模经营要重点抓住三 个方面:一是土地经营形成规模。可趁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之机,让土地自然地向 农业大户集中。也可有组织地实行农业股份制,即农村劳动力以投资入股的方式把应得 的承包土地作为资本,集中起来统一使用,使土地的所有权(村集体)承包权(劳动力) 和经营权(经营者)相分离,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二是专业协作形成规模。大力发展 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镇)、专业市场,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效应,逐步形成一村 一品、一乡一业、一片一个特色,使分散经营逐步走向专业化协作生产,把农村建成星 罗棋布的企业小区、经营群体。三是联合发展形成规模。打破行业、地区、所有制界限, 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经济联合,依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面 向市场,组建企业集团,变“船小好掉头”为“船大好冲浪”的“联合舰队”,形成规 模经济优势。
        (3) 建设商品基地
        商品基地建设,是农业产业化的基本要求,是农业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由计划经济 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必然趋势,是保证主导产品系列开发和市场占有份额及商品供给批量 的现实基础,商品基地要上联市场,下联农户,与城镇同类的大中型企业联姻,实现产 与销的相促并进。要加大对商品基地的投入,加强对商品基地的统一的科学的管理,逐 步实现现代化生产、企业化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4) 兴办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内联千家万户,外联国内外市场,是农业产业化的“火车头”,具有开拓 市场,引导生产、深化加工、搞好服务的综合功能,其经济实力强弱和牵动能力大小, 直接决定着产业化经营的规模和成效。兴办龙头企业应以发展加工型企业起步,实行县、
        乡、村、社、户五个轮子一起转,国营、集体、私营、合资等多种经营成份一齐上,兴 办一批外联市场、内联基地、下联农户的加工型龙头企业,既实现农副产品的增值,又 与农户建立较为稳定的购销关系,把市场、企业、农户联在一起,实现农业生产、农产 品加工销售的有机结合,形成产加销一条龙的生产格局。要特别注意抓住时机,加快培 植家庭工业参与大市场竞争的优势。一是引导家庭工业产品结构调整,开发市场容量大 的产品,走“小产品、大市场”的路子,二是发展家庭工业为主体的工贸集团,联购、 联产、联销,走“小生产、大协作”的路子;三是引导投向,走“小投入,大集中”的 路子,培植区域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5) 健全市场体系
        农业产业化,需要健全的市场体系作媒介实现由产品向商品的跨越。首先,要培育 和建设农村各类商品市场,并使之成为结构适宜、功能配套、协调产销的有机体系。其 次,要培育和建设要素市场,以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农村经济的整体效益水平。第三,要搞好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市场管理,促 进公平竞争,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第四,要建立市场宏观预测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 帮助农民掌握市场规律,提高对市场信息的识别、接收、处理和运用能力。
        第四章强化流通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市场是农产品从土地到餐桌的咽喉要道,在农产品市场设置关口,对进入市 场流通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安全卫生指标合格的才能入市销售;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秩序 的整顿,规范农产品市场流通,防止农产品二次污染。通过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以较小 的人力物力投入取得最大的安全控制效果,事半功倍。
        4.1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4.1.1建立市场进货检测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配送中心、加工企业是大中城市农产品经营(加工) 的主渠道,其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消费安全。从经营 加工者质量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和控制手段的有效性看,应当明确要求农产品批发市 场、集贸市场、配送中心、加工企业配置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配备专门的 检测人员,建立完善的检测技术规范、检测记录档案和检测过程质量控制制度,有计划、 有重点地开展自律性和进货把关检测。对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赋予其暂时留存的权 利,并要求其立即报告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秩序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 由接到报告的部门进行及时的调查处理。
        4.1.2加快研究、引进、推广速测技术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速测,既是农产品生产方式的现实选择,也是迅速建立 起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客观需要。针对我国目前速测技术的现状,国家应加 快研究、引进速测技术和设备并通过立法手段加以推广,将速测法列入执法监督检测方 法,予以法制化。在立法过程中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农产品质 量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经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认可的快速检测 方法进行检测。凡用快速检测法检测被判不合格的农产品,接受检测的农产品所有者可 以在规定的时限内(比如4个小时、6个小时,等等)申请用仪器法进行复检。经仪器 法复检仍不合格者,可以规定在复检过程中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复检申请者承担,以约 束申请者的不正当复检行为。若通过仪器法复检确认速测结果错误给被检测者造成损失 的,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予以相应赔偿,以示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
        4.1.3建立例行监测制度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既是政府行政执法的重要措施,也是规范各地监测 工作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有利于避免重复监测和统一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外口径。例行监 测制度在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己实施多年,并将例行监测纳入到了政府强 制执法的范围和国家的财政预算。我国目前对农产品销售渠道缺乏有效的监测、监督。 造成大量不合格不安全的农产品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我国农产品 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中央与地方的职权划分,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 测制度己成为当务之急。应当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同时规 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规划和计划,统一由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和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例行监测计划,负责对本 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实施例行监测。各级监测部门应定期发布农产品质量 安全例行监测结果。
        4.2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农产品信息可追溯系统(Traceability)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由欧 盟为应对疯牛病问题于1997年开始逐步建立起来的。Codex的一个特别委员会对可追 踪系统的定义表述为“产品市场各个阶段的信息流的连续性保障体系”。信息可追溯性 是指通过经记录的标记,对某个物项或某项活动的历史情况、应用情况或物项所处的位 置进行追溯的能力。产品的可追溯性可通过给每个产品(或其零部件)附上与作业原始资 料一致的标记(如序号、日期、批号、件号)来实现,以便能根据标记追查到生产过程中 的各种质量记录,了解到作业过程的条件和操作人员。一旦发现问题,能迅速查明原因, 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供方应建立并保持标识产品的书面程序,以便在验收、生产、 交付及安装的阶段以适当的方式标识产品。食品信息可追踪系统作为食品质量安全风险 控制管理的有效手段越来越受到发达国家的关注,继欧盟以后,日本、新西兰等国都在 大力推广。
        第五章完善支撑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
        完善支撑体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制高点,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可靠保证。要完善支撑体系必须强化以下六大体系建设:法律保障体系,质量标准体系, 检验检测体系,质量认证体系,信息服务体系,农业技术开发与推广体系。
        5. I完善法律保障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需要立法,法律自身特性决定了法律手段是治理农产品质量问 题的长久之计。用法律手段管理农产品既是历代统治阶级普遍采纳的做法,也是时代潮 流之所趋。制定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规范,并时时注意将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 行政手段体现为法律,这应当成为我国当今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取向。
         (I)农产品之界定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 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显然,该条文并未明确规定农产品是否适用我国的 《产品质量法》,但从该条文的字面意思理解,可以认为,凡是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 售的农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而未经过加工、制作或未用于销售的农产品则不属于 《产品质量法》调整范畴之内。但是,何为“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农产品,法律上并没 有给出具体答案。“产品”界定的模糊,对于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实践都是相当不便的,因 此,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应明确界定其适用对象(农产品)的范围。至于我国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所适用的农产品的具体范围,在结合欧盟、德国规定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可 规定为“一切未经加工或只经初级加工的动植物产品,包括畜牧业、种植业、渔猎业在 内”而其它各种动植物产品制品(如面包、饼干、火腿肠等)由于满足了《产品质量法》 所规定的“加工、制作”要件,应纳入《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之列。
        此外,在界定农产品质量法适用对象的过程中,还有一类农产品需要加以特别考虑, 即转基因农产品。由于转基因农产品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其无论是产生方式还是生产 过程,都更趋近于现代工业产品,与传统农业产品有显著的不同。据此,笔者认为,转基因 农产品应纳入《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内,而不宜列为农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2) 立法之目标:生产者、消费者并重
        保护农产品质量本身涉及到人民生命健康和其国际竞争力问题,但质量标准之确定 必须考虑我国农业之现实,更不能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农产品质量立法,必须 农民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兼顾,并且,这种兼顾与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之立法精神并不完全一致,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依消费者相对于生产者之 力量差异和信息不对称而作出的显著倾斜立法。而对于农产品质量来说,农民虽然是“生 产者”,却是-一个弱势的生产者,他们要与大自然作斗争,又没有新型有效的农药化肥等 原料,还要受到工业生产对环境的冲击,所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应当是保护农民权益 之法而非限制或甚或消弱其经济基础之法。
        (3) 立法之体系:《产品质量法》之特别法
        法典编纂乃大陆法系法律成文化之显著特点之一,对各部法典之制定,我们总是关 注其应纳入哪个部门法当中,虽经当代法典法与判例法有相互渗透之趋势,但大陆法系 的这一传统并没有被动摇。因为,利用法律的体系化对社会关系的立体化调整显然是法 典法之一优势。就如我国,虽然,初级农产品质量有其特殊性,但不能否认,初级农产品与 《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制之产品,以及《食品卫生法》中所规定之食品有着天然的衔接 关系,并且,初级农产品的质量体系建设与产品质量法中之质量体系建设原理相通。这样, 将“农产品质量法”放在整个产品质量法体系中去考虑,其一般性的、原理性的规定准 用《产品质量法》之相关规定,而“农产品质量法”本身仅规制其具有特殊性的东西,既 可以防止立法之重复,又当然可以节约立法之成本。如此看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应 为《产品质量法》这一一般法之特殊法,应当纳入整个产品质量立法体系。
        (4) 立法之具体内容:农产品质量保障法与产品责任法并重
        秉承中国产品质量立法之优势与传统,我国农产品质量法在不另立门户而定位为产 品质量法之一特别法的前提下,其体系和内容自然也要借鉴《产品质量法》之内容体系。 也就是,我国农产品质量立法至少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质量保障法与产品责任法。这与 英美国家仅规定产品责任法不同,第一,它体系完整,既体现了法律的事前预防调整,又 体现了法律的事后补救调整;第二,它规定明确,既明确了生产者生产的标准要求,又明 确了生产者违反该标准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具体而言,我国农产品质量法在内容上至少 应包括两部分,一是有关农产品质量保障(监督)部分,该部分应就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 体系、农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农产品 质量安全执法体系、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从制度上保障进入消费 市场的农产品的安全以及农产品自身质量的提高;二是有关农产品责任部分,该部分应 就农产品致人(物)损害后,农产品生产者的主观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责任体系、责任 种类、免责事由、赔偿范围、赔偿限额等内容作出相应规定,从而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完 整、有效的事后救济体系,也为我国司法实践的开展提供可依据的标准。
        (5) 执法主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适应农产品生产、加工、运销和进出口贸易一体化趋势的客观要求,参照世界各 国的通行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发展的内在需要,应当在《农产品质 量安全法》中明确载明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检验、质 量监督、质量认证、市场准入管理中的主导地位。授予农业部门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 在具体操作层面,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整合 现行分散在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能,建立高效运转、反应迅速的农业质量 安全管理机制。
        5. 2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和人们生活质 量的提高。加入世贸组织后,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置的技术壁垒,直接影响到我国农产品 的出口创汇,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快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已迫在眉睫。
         (I)明确建标主体及其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 业标准四级。我国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 标准由企业自己制定。目前四级标准中,建标主体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政府行政主管部 I'], 二是企业。要加快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结合我国实际,还应该让中介服务组 织加入到标准体系的建设中来。在建标工作中应该明确政府、中介组织和企业这三个主 体,各建标主体要明确职责,做好自己的工作。
        ①政府的主要任务第一做好领导工作,为建标和贯标提供保障。制定好标准化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及长远发展规划以及一些安全、卫生、环 保等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密切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对这些标准的实施进行 监督。第二搞好改革,加快标准体系的建设。采取国家更多的投入,企业支持,标准出 版物的出版发行和认证收入反馈到标准制修订工作等方式筹措更多经费,投入到标准的 制修订工作中;减少行政人员的比例,增加用户、企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向社会公布国 家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利用报刊杂志、网络等形式广泛征求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 见,增强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透明度。第三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建设活动,积极采用国际标 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凡是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国内外贸易、保护 国家利益的标准,都应该加速采用为我国标准。
        ②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任务第一搞好自身建设,协会应成为具有 法人资格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的工作实体,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和 认可,进一步确定协会制定标准的法律地位。依靠发展会员、对社会和企业提供有偿服 务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标准制修订所需经费(除国家需要制定的标准由政府支持外); 第二积极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认真研究和吸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的质量标准,充 分研究主要农产品出口国的质量标准要求,及时修改我国相应质量标准,使我国标准在 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对国内消费需求及生产状况进行调查,搞好与人们生活质量、安 全卫生息息相关的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通过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国外相关 产业的先进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贸易动态。对于我国已有的技术、法规、标准,应逐 步分类,研究现有标准与国际标准、技术条例有什么差别,确定逐步接纳和采用这些标 准的时间和梯度层次。对已有国际标准、惯例、条例的农产品,应尽量以国际标准为基 础,统一各地各级的标准。积极把国际标准、法规和各种标准认证制度、纪律及时通报 给各生产企业和有关流通部门,为他们提供信息方面的指导,加快接轨步伐。
        ③企业的主要任务第一积极参与标准化组织的工作,主动承担国家标准的起草工 作,增强技术力量,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及时反映企业的意见。第二制定企业标 准。企业靠质量生存,农业企业要提高产品质量,就要严格执行各种质量标准,认真研 究先进的质量标准及技术规程,建立企业自己先进的、科学的、实用的质量标准及生产 技术规程。
        (2)逐步完善各类标准
        ①收集标准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比较 完整的体系。有很多标准都是零散分布在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生产企业,特别是一些还 没有形成大规模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都是散落在民间。许多传统的出口土特产品,如 广西的荔浦芋在民间自古就有质量标准。但大多是感官指标标准,人们根据荔浦芋外观 形状、花纹、刀切花纹以及对刀的阻力大小判断品质的好坏,识别这种芋头的香、粉程 度,从芋头的外观判别是否纯施有机肥。这种感官指标在我们制定质量标准时也是重要 的参考。很多农产品都有传统的生产技术规程,农民知道什么品种应该种在什么环境, 施什么肥、喷什么药,什么时候是采收的最好时机等。各地农业部门和生产企业在制定 标准时应认真全面地收集这些标准,完善整个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②统一建标同一种农产品在不同的产地,可能会执行不同的质量标准,要通过收 集整理,统一制定不同的等级标准,便于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规格化包装,便于市场 定价和出口。建立标准时,应该抓住重点,突出品牌。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为核心, 以确保农产品安全为重点,以蔬菜、茶叶等产业为突破口,以标准化技术推广为支撑, 以产业化经营为载体,抓紧制定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标准,建立质量跟踪体系,从 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体系。注重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 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完善配套,同时要逐步引进和采用国际标准,与国际 农业接轨,使主要农产品品种、生产、质量、安全、包装、保鲜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基本配套,使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各环节都有相应的标准可以遵循。规 范生产操作规程,指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严格按照农产品的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 范进行生产和加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激素、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和灌溉、 养殖用水。加强对动植物疫情的监控管理,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要建立健全生产全过程 规范化管理,建立规章制度,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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